山东金碗劳务有限公司撤销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 yishuixzwfwzx2227736/2024-000056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东金碗劳务有限公司撤销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
山东金碗劳务有限公司:
接投诉人公维秀投诉你(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监事备案登记,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核实,你(公司)冒用公维秀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监事备案登记,事实基本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八条之规定,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决定对你(公司)监事备案登记作出撤销决定(详见附件)。
对撤销登记决定(沂审服市场撤销字〔2024〕053号),现通过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三十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行政备案撤销决定书
沂审服市场撤销字〔2024〕053号
山东金碗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08月15日取得山东金碗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维秀投诉你(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监事备案登记,经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冒用公维秀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监事备案登记,事实基本清楚。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公司)监事备案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