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碗劳务有限公司拟撤销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 yishuixzwfwzx2227736/2024-000046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东金碗劳务有限公司拟撤销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
山东金碗劳务有限公司:
接投诉人公维秀投诉你(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监事备案登记,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核实,你(公司)冒用公维秀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监事备案登记,事实基本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八条之规定,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拟对你(公司)监事备案登记作出撤销决定(详见附件)。
对拟撤销登记决定(沂审服市场拟撤销字〔2024〕053号),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现通过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三十日。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
行政备案拟撤销决定书
沂审服市场拟撤销字〔2024〕053号
山东金碗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08月15日取得山东金碗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维秀投诉你(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监事备案登记,经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冒用公维秀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监事备案登记,事实基本清楚。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拟撤销你(公司)监事备案登记。
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曹丽丽
联系电话:0539-2210660
联系地址: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