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皓辉食品商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 yishuixzwfwzx2227736/2024-000036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皓辉食品商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
沂水县皓辉食品商行(经营者田鹏飞):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田鹏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沂水县皓辉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案调查完结,并将调查终结报告函送我局。沂水县皓辉食品商行通过电话无法联系,登记注册的地址不存在,且未有经营地址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登记材料与实际不符,该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事实基本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决定对沂水县皓辉食品商行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编号:(沂水)登字[2023]第016654号】作出撤销决定(详见附件)。
对撤销登记决定(沂审服市场撤销字〔2024〕007号),现通过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三十日。
附件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沂审服市场撤销字〔2024〕007号
沂水县皓辉食品商行(经营者田鹏飞)):
你(单位)于2023年07月03日取得的沂水县皓辉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经查,沂水县皓辉食品商行通过电话无法联系,登记注册的地址不存在,且未有经营地址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登记材料与实际不符,该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事实基本清楚。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沂水县皓辉食品商行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编号:(沂水)登字[2023]第016654号】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