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从杰木业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 yishuixzwfwzx2227736/2024-000020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从杰木业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
沂水从杰木业有限公司:
接投诉人投诉你(单位)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核实,你(单位)冒用全从杰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事实基本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决定对沂水从杰木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编号:(沂水)登记内设字[2017]第000391号】作出撤销决定(详见附件)。
对撤销登记决定(沂审服市场撤销字〔2024〕001号),现通过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三十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沂审服市场撤销字﹝2024﹞001号
沂水从杰木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03月1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决定【行政许可编号:(沂水)登记内设字[2017]第000391号】,经查, 你(单位)冒用全从杰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事实基本清楚,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