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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施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zwfwzx2227736/2020-000257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 2020-01-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1-27
标       题: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施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疫情期间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施行

“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为保障疫情期间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强力推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降低疫情对我县经济发展影响,现决定疫情期间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施行告知承诺制。

一、明确可承诺内容。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图纸、勘察)审查报告、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明确申请单位职责。

(一)所填写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审批)》中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全部内容;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该项目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房屋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如有);

(四)该项目不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形;

(五)已办理工伤保险;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照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缴纳;

(七)已严格按规定比例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支付计划;

(八)获得施工许可证3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上传、邮政寄递、现场提交等方式,将完整施工许可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存档。同时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及符合《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存放于施工现场备查。

申请单位所作出的承诺应真实有效。如承诺不实或不履行承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处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及时沟通监管单位,对申请单位所做出的承诺与监管单位掌握情况穿插核验,在保证审批速度的同时,保持审批质量。

(二)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

 

 

 

 

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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