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51631/2022-000006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1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委托单位: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葛云富
受委托单位: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玉栋(主持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领域监督管理,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沂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组建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通知》(沂编[2015]15号)和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沂水县农业农村局的通知》(沂政发[2019]8号)文件的规定,沂水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沂水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直接查处沂水县职权范围内的农业、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等农业领域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沂水县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按照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领域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农业领域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沂水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农业、畜牧、农业机械、渔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中,《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详情见附件。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1年4月26日至2030年4月25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10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委托期间因机构改革单位调整的重新进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