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机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lyjxglj2251861/2020-000001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机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沂水县农机合作社县级示范社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机合作社:
为促进我县农机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水平。县农机中心研究制定了《沂水县农机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2020年3月23日
沂水县农机合作社
县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农机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水平,提升农机合作社示范效果。参照《临沂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县农机中心组织认定的农机合作社。
第三条 凡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县级示范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
(一)运行机制良好
1.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1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齐全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2.制定合作社章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职权明确;
3.按照《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能够保障合作社成员合法权利和义务;
4.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包括成员手册、机具台账、会议记录、作业合同及协议等文书档案及其他档案,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二)财务管理规范
5.有明晰的产权制度、科学的盈余分配和利益联结机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6.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配有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
7.设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经营盈余返还、公积金提取等账目清晰;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8.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审核。定期向成员公开合作社账务并接受质询。
(三)建设规模较大
9.合作社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占地不少于3亩。有能存放大型机械的机库房(砖混结构或厂房式铁制钢架结构)不少于500平方米。有维修车间且维修技术条件达到农业部《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车间基本配置》要求;
10.合作社有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10台以上,各类配套机具达到20台套以上;
以农机维修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应取得二级以上(含二级)农机综合维修资格。
(四)服务能力较强
11.合作社有社员户数10户以上,全年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到0.8万亩以上,年服务农户1000户以上。
12、合作社积极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及订单作业、合同作业,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能、环保、高效的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开展农机维修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在促进农民土地流转、实施土地规模化生产方面成效显著。开展土地托管、土地承包等形式的土地流转,稳定作业土地面积在300亩以上。
(五)综合效益明显
13.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成员增收明显,合作社社员年纯收入比当地一般农户的平均水平高30%以上,合作社社员能明显感受到入社的优势。
14. 按国家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挂牌率、检验率及驾驶员持证率均达到100%,年内无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发生。
15.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作用强,无不良社会影响。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县农机中心根据农机合作社注册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等因素,确定县级示范社申报数量。申报工作由各农机合作社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农机合作社根据合作社建设情况,编制示范社申报书,报送至乡镇(街道)农机站审核后,由农机合作社上报县农机中心。
(二)农机中心对示范社申报材料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统一审核。农机合作社要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示范社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县级示范社申报书、申报表。示范社申报书格式参照市级示范社申报书统一标准文本。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县农机中心成立评审认定组,对申请上报的县级示范社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认定组按照县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对上报的示范社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经县农机中心研究确定入选单位。
(二)评审结果在沂水农机中心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县农机中心下发文件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示范社条件的,撤销示范社称号。
第十三条 县级示范社实行年度监测。县农机中心对县级示范社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次年组织有关人员对示范社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对取得县级示范社的农机合作社,县中心根据抽查实际,对优秀的合作社优先推荐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的评选,并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示范社因故变更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报送县农机中心备案,变更示范社名称。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沂水县农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