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号关于印发《2020年沂水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lyjxglj2251861/2020-000005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0-06-04 | |
标 题: | 16号关于印发《2020年沂水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2020年沂水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农机字 [2020]7号)、《临沂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2020年沂水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水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沂水县财政局 沂水县商务局
2020年6月2日
2020年沂水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沂蒙高地,深入推进农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原则,启动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按照省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有关规定,2020年报废机具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以后年度,报废补贴农机种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补贴的报废农机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二是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三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具。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资金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列支。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详见附表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机主可以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五、回收企业确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包括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维修网点、合作社等其他企业。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
回收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场地、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应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已报废农业机械。
回收企业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回收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无回收企业的,可跨县区回收。报市级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报备申请、农机回收企业营业执照、消防、安全、环保等基础资料。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当地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当地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多于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多于10台,县域内年度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把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作为我县推进农机化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乡村振兴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信息公开。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报废补贴的信息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及时将回收企业的位置、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以方便机主报废旧机。
(三)强化服务便民。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四)规范回收拆解。回收企业要严格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对回收的农机及时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农机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探索远程监控回收拆解机制,督促回收企业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资料。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
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做好工作经验总结提炼,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附表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元) |
1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00 |
20-50马力(含) |
3500 |
||
50-80马力(含) |
7000 |
||
80-100马力(含) |
10000 |
||
100马力以上 |
12000 |
||
2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
3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
4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7200 |
3行 |
12500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5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3000 |
3-4行 |
5500 |
||
6 |
铡草机 |
生产率<1T/H |
50 |
1T/H≤生产率<3T/H |
90 |
||
3T/H≤生产率<6T/H |
150 |
||
6T/H≤生产率<9T/H |
400 |
||
9T/H≤生产率<15T/H |
600 |
||
15T/H≤生产率<20T/H |
750 |
||
生产率≥20T/H |
1550 |
||
7 |
饲料(草)粉碎机 |
转子直径<400MM |
50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130 |
||
转子直径≥550MM |
250 |
附表2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
机主联系电话 |
机具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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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类别 |
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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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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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码 |
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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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回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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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办理注销登记。
农机牌证管理机构(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说明:1.此表为样表,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对表格的格式内容进行调整完善。2.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签注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印章后,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