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参考流程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51631/2021-000023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8-25 | ||
标 题: |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参考流程 |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参考流程
1.农户申请。
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相关职能)(以下统称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并报送下列材料:
①《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②《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③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村级初审。
2.1讨论审查。村级组织收到农户宅基地申请10天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审查,重点审查农户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同时对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地方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无规定的在县乡指导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综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籍关系、常住地、承包地关系、村规民约规定等事项进行判定),并留存会议记录、决议图片等资料。
2.2公开公示。审查通过后,要及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范围内张榜公示宅基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留存公示图片等资料。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用地方案,对修改后的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2.3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级组织要及时将农户申请及村级初审相关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乡镇(街道)审批。
3.1机构联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机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机构)或指定相关机构进行实地联合审查。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等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经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等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机构按《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新增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3.2签署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出具意见审批表至少留存两份,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级组织各存档一份,符合条件的同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加盖骑缝章)。鼓励县级自然资源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未通过机构联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3.3建立台账,上报备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上个月的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4.施工放样。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开工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道)自收到申请之曰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规划建设等机构和自然资源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5.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后,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规划建设等机构和自然资源机构进行实地验收,查验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合格的,及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有条件的一并进行土地和房屋测绘。
6.确权颁证
房屋建成通过验收,农户可以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