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沂水县气象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索 引 号: | yishuixqxj2251531/2024-000002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气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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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2024年沂水县气象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
2024年沂水县气象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事项
(一)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及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三)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建设等的行政检查;
(四)对天气预报、警报等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五)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范围与重点
(一)检查范围
全县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施放气球单位或个人;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媒体;观测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展按规定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等。
(二)检查重点
1.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2.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
三、检查内容
(一)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1.防雷装置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查验是否存在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已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已有防雷装置是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最近一次检测何时进行,检测结果是否合格,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是否进行及时整改。
2.安全责任落实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明确防雷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建立雷电灾情报告制度和防雷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是否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防雷装置隐患整改台账;是否建立有效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机制;是否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建立是否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及教育培训。
(二)施放气球活动是否进行审批;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施放气球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三)否存在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四)否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是否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是否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是否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气候可行性论证情况,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是否进行论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有无伪造气象资料或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等情况;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是否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否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是否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五)《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六)《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八)《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九)《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五、检查机制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规定要求,检查执法的事项应当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监督检查时,要加强对《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宣传,做到“谁执法谁普法”。同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被检查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安排,依据沂水县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从全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中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全年抽查2次,上半年为3-5月份,下半年为9-11月份,被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为10%。
六、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人员不出示检查批准文件和行政执法证件,有权拒绝检查;
(二)有权知道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对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有权申请复查一次;
(四)认为检查人员违法或不当实施检查,有权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投诉、举报;
(五)安排相关人员配合检查。
七、执法检查人员工作要求
(一)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检查批准文件和行政执法证件;
(二)可以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测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现场抽测时不得收取检验、检测费;
(四)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五)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气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法律知识,提供气象法律咨询。
八、执法检查人员纪律要求
禁止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
(一)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二)收受礼金、礼品、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索要、赊购或低价购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品;
(四)在执法过程中购物、娱乐,或者在购物、娱乐时执法;
(五)在执法过程中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
(六)私自处理、留存涉案证物;
(七)杜绝超越执法权限,野蛮执法、酒后执法等行为;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九)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管理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