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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 年版)》编制说明

索  引  号: yishuixlyj2251631/2021-000016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1-04-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4-27
标       题: 《沂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 年版)》编制说明

《沂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 年版)》编制说明

《沂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 年版)》(以下简称《县目录清单》)在《山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清单(2020 年版)》(以下简称《省目录清单》)《临沂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 年版)》(以下简称《市目录清单》)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根据省市地方立法情况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进一步明确事项对应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推进我县农业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正向引领作用。

一、关于事项设定

《县目录清单》基本沿用了《省目录清单》《市目录清单》以法律法规“条”或“款”为事项设定依据的编制规则。

(一)对“条”或“款”涉及多项违法情形的,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个别违法情形如“对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基于工作便利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考虑,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

(三)同一法律、行政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二、关于实施依据

《县目录清单》以《省目录清单》《市目录清单》的实施依据为基础,主要梳理农业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关于责任层级

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县目录清单》以《省目录清单》《市目录清单》有关第一责任层级的确定规则为遵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实施主体层级来确定。如: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县级”。

四、关于新增事项

对于今后省、市依法依规进行变动调整的事项,适用调整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附件:《沂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 年版)》

2021年4月26日

附件【沂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 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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