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关于《山东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导则》的解读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51631/2024-000002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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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部门解读丨关于《山东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导则》的解读 |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山东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为更好地实施《导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增殖放流是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四十多年来,我省持续开展增殖放流,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100余亿单位,增殖规模效益、管理模式及技术水平全国领先。但增殖放流是一项整体性、协同性非常强,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系统工程,我省增殖放流尚存在公益性增殖放流运行机制不完善,生产性底播增殖、社会性放流监管空白等问题,亟需制定顺应新时代、新形势的管理制度,保障增殖放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出台《导则》,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强化增殖放流全过程监管,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导则》分6章共38条,包括总则、公益性增殖放流的组织、公益性增殖放流的实施、公益性增殖放流的监督、生产和社会性增殖放流、附则等六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导则》适用于全省公共水域内开展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按照投资来源、增殖放流目的、社会受益对象等不同,增殖放流分公益性、生产性、社会性等三种类型。
(二)明确了职责分工。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各级渔业技术支撑机构承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三)明确了资金保障机制。为保障增殖放流事业持续发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的补助、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等资金支持开展公益性增殖放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明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购买苗种、暂养、运输、后期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放流苗种支出,其中用于补贴购买苗种的支出不少于90%”。
(四)明确了公益性增殖放流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增殖放流全过程监管,对总体布局,年度计划,方案编制,供苗体系,苗种生产监控、检验检疫、采购,放流验收、监督、评议考核,放流效果评价,安全作业等公益性增殖放流的各方面、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五)明确了生产和社会性放流监管要求。我省生产性底播增殖和社会性放流规模庞大,关乎水域生态安全,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规定单位或个人自行开展规模以上生产性底播增殖、社会性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底播增殖或放流的种类、来源、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和社会性放流活动监管,对辖区生产性底播增殖的种质安全、检验检疫等重点环节实施常态化监管。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导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