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文字解读:沂水县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yishuixlyj2251631/2023-000025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1-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文字解读:沂水县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2023年11月8日,中共沂水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沂水县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关于下达2023年市财政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县级自主统筹)预算指标的通知》(沂财农整指〔2023〕18号)

二、资金来源

市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400万元,支持75家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建设或开展市、县级示范创建奖补。

三、主要内容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县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经营规模适度,土地流转有规范合同,且流转期在5年以上;申报主体近两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土地租金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申报主体未被纳入征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名单;符合以上条件,2023年“四雁工程”示范点优先,示范等级高的优先。

2.项目评选:项目从各乡镇推荐纳入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库的主体中,根据申报材料筛选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主体,提交局党组会讨论研究,确定支持项目。

3.补贴方式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自筹资金与奖补资金不低于1:1,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拨付。

4.项目实施:获得批准的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时间节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获得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施工。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设专账核算,完整反映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全程留取影像资料,作为验收的依据;项目建设期限自2023年6月2日至2024年5月31日。

5.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项目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实施主体自行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实施方案进行实地核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且各项工程质量、设备购置安装等达到项目要求,确认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

6.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发票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二)奖励资金

县级示范社、示范场每个奖励资金0.5万元;市级示范社、示范场每个奖励资金1万元。

(三)报送时间

各乡镇(街道)务于11月15日前将示范申报材料送至合作组织指导股(农业执法大队办公楼304室),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指定邮箱。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