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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4-0000432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0-08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4〕37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0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YSDR-2024-002003

沂政办发〔20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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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4〕3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沂水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升基金运作水平,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参照《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沂水县政府投资基金包括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与省、市基金及社会资本等多方合作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 沂水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由县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采用子基金(含项目基金)或项目直投的模式运作。子基金是指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独资设立或与其他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项目基金是指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支持指定项目的基金,是子基金的一种方式;项目直投是指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基金支持对象为符合我县总体发展思路,与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相匹配,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被投项目须是前期工作已基本落实,立项、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能在近期开工,并在计划期内建成的项目。县级出资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占地面积、项目效益等综合评定。

第七条 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基金存续期不低于5年,鼓励企业在基金到期前回购市、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份额。

第八条 基金根据被投项目建设进度逐步投资到位,首期资金在项目手续齐备且实际开工后拨付,剩余资金在项目建设完工前投入到位。


第三章 项目基金运作模式


第九条 申请项目基金的企业项目须是省市重大项目。项目基金中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由市县共同承担,市基金最高出资25%,县基金最高出资25%,市县出资最高不超过50%。市县出资部分由相应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

第十条 项目基金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注册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负责基金投资的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收益分配、清算退出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费由各基金出资人按基金实缴规模向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原则上不低于0.5%/年。企业在基金设立3年内(含3年)回购的,可以按照原值回购;3年以上回购的收取门槛收益,原则上不低于6%/年。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尽职调查、公司决策等程序自主进行投资决策,以市场化的方式签订项目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基金投资及退出事宜。

第十三条 投资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期回购股权,具备延期条件的,出资人协商一致后报请审批;不具备延期条件的,由基金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追回资金。


第四章 项目直投运作模式


第十四条 县国企受县政府委托履行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人及管理人职责,负责做好项目直投的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收益分配、清算退出等工作;负责以市场化的方式签订项目直投有关协议,约定投资及退出事宜。

第十五条 项目企业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向县国企提出项目直投申请,县国企在县国资中心领导下开展项目直投相关工作,并按程序向县政府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直投在项目手续齐备且实际开工后拨付20%首期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建设完工前投入到位。

第十七条 被投企业在5年内(含5年)回购股权的,收取门槛收益(不低于0.5%/年),按原值退出。5年以上回购股权的,同股同权退出,并按最低6%/年收取门槛收益;发生亏损低于原值的,按照原值退出并按最低6%/年收取门槛收益。

第十八条 投资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回购股权,具备延期条件的,县国企与被投企业协商一致后报请审批;不具备延期条件的,由县国企采取必要措施追回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级引导基金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中央、省级、市级引导基金及其他资本共同设立基金;支持项目独立争取市外基金,相关基金按照对应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除项目基金以外的子基金运作模式参照市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期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7日。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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