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4〕1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序开展,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鲁政字〔2019〕246号)、《临沂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临政字〔2020〕112号)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对我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水库、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国家和省市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配合、支持国家和省市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市政府完成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省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
(二)做好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确权登记之外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水库、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
2.开展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水库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
3.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
4.开展森林、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未进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森林、湿地资源,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划分登记单元,进行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
5.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县自然资源部门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自然资源登记,并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相关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4年之前)。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市政府对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省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开展县级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2024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承担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进行登记审核。
县财政局: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际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等资料。协助划定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水利局:协助提供水流、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水库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取水许可及河长制工作成果等资料。协助划定水流、水库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相关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协助划定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助提供行政许可相关资料。协助划定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大数据中心: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互通互享工作。
五、保障措施
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形成工作合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大专业队伍培训力度,全面提升业务水平,确保工作成果质量。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