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2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对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该标准执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2023年12月1日前已依法组织征地,且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对尚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征地的,按该制定标准执行。
三、该标准相关内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