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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134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23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3〕56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23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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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5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20〕47号)同时停止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沂水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乡镇应急实施方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网信中心、县公路中心、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乡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长。

(二)机构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接收上级预警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整理分析督导反馈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指挥部;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空气污染现象,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通知后,及时发布沂水县相应级别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包括需要采取措施的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实施方案及时向企业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程序保持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各乡镇(街道)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按照乡镇(街道)应急实施方案,第一时间书面(或电话、传真、手机短信)通知辖区内减排企业的应急总指挥长,在确保生产安全条件下,企业应急总指挥长应按照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同步更新对外“公示牌”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乡镇(街道)要派出巡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确保各自辖区内的减排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交警、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成立督查小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组建联合督查小组,采取用电管控等技术手段,对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县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乡镇(街道)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原则上,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均不低于20%,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县应急指挥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参照制定相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并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点项目,省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省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建成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特种任务车辆外,建成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可在城市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县建成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对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信息联络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发布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发布的组织。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公开,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演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急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九、责任追究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单 位 职 责 分 工
1 各乡镇(街道) 编制和完善各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并巡查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负责驻地的砂石等堆放场所扬尘整治;负责发布本辖区内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县委宣传部 协调县融媒体中心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县网信中心 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县发改局 参与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负责在重污染应急期间组织散煤专班各成员单位加强散煤污染治理,会同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加大对散煤销售网点等联合检查力度,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流动销售煤炭等行为。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县教育和体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县工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县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县交警大队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实施高排放车辆管控,对违规通行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会同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对渣土车、商砼车等工程车辆以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县财政局 为县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提供经费保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本县空气质量日常在线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联合县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提供有关预警信息;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等监督停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县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落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禁止区内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会同交警、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监督建成区、镇驻地内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做好城区裸露土地面扬尘防治。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县交通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县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负责监督管辖道路散装物料车辆监督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配合县交警大队督查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县公路中心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县卫健局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县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县供电公司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县融媒体中心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流动字幕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沂水分公司、中国联通沂水分公司、中国电信沂水分公司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按照县委宣传部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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