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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08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4-29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3〕28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29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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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2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能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约束性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整治措施,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合力攻坚,集中解决一批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秩序规范有序、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矿产资源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1.排查整治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2.排查整治未取得采矿、安全许可私挖乱采,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持已过期采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开采等各种无证采矿违法违规行为。

3.排查整治未经批准以工程建设、矿山修复治理、设施农业用地、临时用地、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项目施工为名,非法采矿行为。

4.排查整治机制砂、石子等砂石加工企业收购、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及其他矿产品无合法来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5.排查整治无土地、环评、取水、排污等相关手续,或相关手续不全从事砂石资源加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重点

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排查整治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运行,重型柴油货车闯禁区、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达标,各类工地覆盖不全、扬尘严重,道路、货运站场清扫不及时,露天焚烧秸秆,餐饮油烟直排,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2.水污染防治。全面排查整治雨污合流、管网破损、污水直排等情况,严查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超标准排放行为,按要求开展河道疏浚,消除黑臭水体。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严查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违规销售、使用高毒农药、不合格农膜、化肥,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不健全、直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和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开展,从2023年5月开始,到2023年11月底结束。

(一)部署排查阶段(2023年5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各乡镇(街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大气、水、危废固废、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并动态更新。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5月10日至10月31日)。对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集中整治。

1.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集中清理整顿

(1)通过实地测量、专家会诊等方式加大对持证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矿山存在违反矿产资源、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行为,对发现的超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关处理。

(2)强化日常巡查、关注各类举报、舆情反映问题,对发现的涉矿违法问题,按照行刑衔接、顶格处理的原则,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因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盗采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由乡镇(街道)组织进行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

(3)通过三级执法巡查、“人防+技防”等方式加大对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生态修复、建设工程等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查处假借项目工程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产出剩余砂石资源,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4)全面排查砂石加工企业手续办理情况,从严开展生产过程监管,对不具备生产条件需取缔的,实施断水、断电、封闭等措施,依法彻底拆除,做好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对决定保留的砂石开采、加工项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止生产,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由乡镇(街道)作出书面承诺,严格落实整改措施,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关闭拆除。

(5)强化砂石资源流通领域管理,将砂石资源来源作为交通、交警、综合执法部门日常车辆检查内容,对运输无合法来源矿产品的按非法购销进行查处,对非法采矿案件实行一案双查,既要从严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又要从严查处非法收购行为。

2.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1)全面推进工业及机动车污染整治。完成3家水泥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扎实推进VOCs深度治理;严查废气在线小时浓度异常数据,确保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开展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严查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擅自恢复使用行为;依法查处车辆冒黑烟、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以及遗洒飘散载运物交通违法行为。

(2)全面强化扬尘及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全面排查建筑工地、拆迁工地、货运场地、道路、企业物料等重点领域扬尘污染盲点漏点;加大餐饮油烟污染管控力度,开展检查检测、“日巡夜查”,对发现的燃煤大灶、露天烧烤、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做到“即发现、即整改、即清零”,依法处理未安装或不规范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全面排查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和正常使用。

(3)加快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网配套建设及维护。加快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全面开展污水管网排查,及时维护、整治、改造错接漏接行为,彻底解决污水溢流及直排问题。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稳步推进润达、润泽水务公司提标改造,由一级A排放标准提标到地表水准Ⅳ类。

(4)加强河流水质综合提升。对城区9条河流实施清淤疏浚,对重点河流实施综合整治提升工程,有效遏制水体污染;加大水质检测频次,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河段、排污(水)口水质取样监测,严密监控水质变化情况;强化河长制管理机制,对巡河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治、长期巩固,确保生活垃圾不入河、养殖粪污不外排、河道无漂浮污染物;加强重点涉水企业监管,加大重点涉水企业监督检查频次,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违法行为。

(5)排查涉危险废物化工企业。通过省固废管理信息系统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制度情况,核实危险废物种类和产生量的真实性,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重点对停工停产的涉危企业厂区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排查,全面摸排废弃厂区、厂房、矿坑以及偏远河流、沟壑、无人居住的院落等场所,全环节、全链条打击非法生产、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防外地固体废物输入污染。

(6)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提效,合理使用新型高效肥料,科学防控病虫,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设置农膜、反光膜、农药包装、果品套袋等废弃物回收暂存点;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科学处置畜禽养殖粪污,指导养殖场做好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工作,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村庄内无畜禽养殖粪便、垃圾堆积,无臭味,对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且造成环境污染的、存在畜禽粪污直排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按计划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因地制宜采取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对农村生活污水应治尽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要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于2023年10月底前分别报县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和利用工作专班、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局。县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和利用工作专班、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突出问题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各乡镇(街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突出问题排查彻底、整改到位,实现问题动态清零。

四、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以及涉砂等黑恶犯罪。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行动工作,并负责对涉矿项目、砂石加工违反《矿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保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统筹协调、督导调度等工作;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项目和持证矿山的环境污染违法违规问题;牵头组织清理取缔“散乱污”企业;负责水质监测、VOCs深度治理,牵头柴油货车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和秸秆禁烧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环评手续和取水许可。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矿产加工企业的安全隐患摸底排查治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道路、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燃煤大灶及露天烧烤治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管网检查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扬尘治理,管网配套建设改造等工作。

交警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车辆冒黑烟、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拖拉机、农用车驶入禁区及交通疏导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货运站场、县道扬尘管控等工作。

公路中心负责国省道路扬尘管控工作。

政法委负责渣土物料运输扬尘治理等工作。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高污染燃料、散煤治理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企业用水监管,严查砂石开采加工企业违法违规取水用水行为,负责对河道采砂及涉砂河库工程项目的监管。

县河长办牵头负责组织各级河长巡河、河道垃圾清理等工作。

跋山水管中心、沙沟水管中心负责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化肥减量,农膜、反光膜、农药包装、果品套袋收集处理,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负责查处养殖粪污处理设施不健全、粪污直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加强对养殖户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养殖粪污收集、处理的指导。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梳理排查矿产开采、加工类企业用电情况,加强行业用电管理,对“散乱污”项目、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项目和企业停止供电,并配合好相关执法行动。

宣传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做好宣传报道,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网信部门负责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舆情及时跟进调查处理情况。

县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和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专项行动统筹协调、督导调度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第一监管责任人,建立健全巡查、报告、查处、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学制定有力有效的方案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紧扣时间节点,6月底前要将存量问题彻底整改到位。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调度推进会,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强化督导检查。县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和利用工作专班、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局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五个探头”发现2次及以上的案件现场督办,每月一通报,每季度一排名。对季度排名后3位且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将约谈乡镇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三)严格追责问责。县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和利用工作专班、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局要对发现的反面典型、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案件通过简报、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通报曝光,对推进不力、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乡镇和单位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对排查不严不实出现漏报或隐瞒不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健全长效机制。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共同责任机制落实,严格落实职能部门共同责任,夯实乡镇属地监管责任。要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治”工作机制,把监管延伸到“神经末梢”。要充分发挥科技监管优势,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监管网格。要建立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矿和生态环境违法工作机制,完善有奖举报机制,及时总结提炼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科学有效制度机制,努力实现长效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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