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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2056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07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2〕61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0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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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粮食应急预案的

沂政办发〔2022〕6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临沂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国家或省、市、县政府宣布进入国家级或省级、市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种情况。

1.2.1国家级。指国家宣布进入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

1.2.2省级。指省政府宣布进入省级粮食应急状态。

1.2.3市级。指市政府宣布进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

1.2.4县级。指三个以上(含三个)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或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紧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由有关县直部门和乡镇按各自职责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

为确保粮食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县政府成立沂水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1.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县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发改局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担任,县委宣传部、商务局、财政局、工信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农发行、大数据中心以及有关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2.1.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供应组、应急运输组、市场管理组、资金保障组、应急调研组六个工作组。

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2.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指挥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武装力量通报有关情况。

(3)向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发改局、大数据中心组成综合协调组,县发改局为组长单位,在粮食应急期间承担以下工作:

(1)综合有关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收集、归纳和发布工作,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

(2)全面做好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处置,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起草有关文件,配合相关部门提出价格干预措施意见。

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县政府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措施。

(4)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通过各类媒体宣传、讲解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引导居民有序购粮,及时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5)应急终止后,制定应急响应程序评估报告,提出恢复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修订《沂水县粮食应急预案》上报县政府。

县发改局、商务局、工信局、沂城街道、龙家圈街道、许家湖镇组成应急供应组,县发改局为组长单位,在粮食应急期间承担以下工作:

(1)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指挥部命令,及时向县粮食储备库下达储备粮动用计划,向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下达应急调运计划,向应急加工企业下达应急加工计划,向应急供应企业下达成品粮供应通知,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供应保障。

(2)负责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城镇居民凭有效证件到就近的应急供应网点购买粮油。

(3)每天调度各应急供应网点供应情况,及时将汇总情况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4)应急终止后,负责收回粮食应急供应台账和应急粮油供应计划审批单,核实各应急供应点实际接收、供应和剩余库存数量,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组成应急运输组,县交通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在粮食应急期间承担以下工作:

(1)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负责组织调度粮食应急运输车辆,发放“沂水县粮食应急运输专用车通行证”,开设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3)及时调度各应急运输车辆运行情况,将当天应急运输情况和次日运输安排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4)应急终止后,负责收回“沂水县应急粮食运输专用车通行证”,核定、确认各应急运输车辆的运量、运费,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县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卫健局组成市场管理组,县市场监管局为组长单位,在粮食应急期间承担以下工作:

(1)县发改局负责提出价格干预措施的意见,对各应急网点应急供应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县市场监管局、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违法行为;负责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涉及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沂水县粮食监督检查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移交至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

(3)每天将当日粮食市场秩序有关情况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特殊情况即时上报。

(4)应急终止后,总结市场价格和市场秩序情况,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县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农发行组成资金保障组,县财政局为组长单位,在粮食应急期间承担以下工作:

(1)县财政局负责核实、安排预案启动所需经费;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调拨、供应应急粮食的所需贷款和补贴;及时将资金供应情况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终止后,县财政局负责清算动用应急储备粮发生的费用,结算应急供应期间发生的采购、调拨、运输、供应等费用;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源征用、加工、调拨、应急供应所需的补贴和贷款。

(3)应急结束后,审计部门要及时介入,审查实施预案的经费支出,动用应急储备粮发生的费用,应急供应期间发生的采购、调拨、运输、供应等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组成应急调研组,县民政局为组长单位,在粮食应急期间承担以下工作:

(1)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民政局及时确定救助对象,制定应急救助方案,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2)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调研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粮食产需基本平衡。

(3)县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4)应急终止后,核实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救助情况,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外以及国家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以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 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监控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由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收集,并定期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

3.2应急报告

县发改局会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改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确认是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县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2)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与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同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3)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县直部门和乡镇通报情况。

(4)必要时联系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4.1.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有关乡镇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提出紧急支援请求。

(2)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应急处理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要服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不同程度的应急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2.1县级应急处理

4.2.1.1当出现县级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筹措粮源增加市场粮食供应量。及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系统,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粮价,确保居民供应。如当地粮食企业的商品库存粮不足时,要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如仍不能满足市场应急供应时,择机动用县级储备粮。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4)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打击造谣惑众者。

(5)动用种子储备组织扩大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总量。

4.2.1.2动用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全县统筹安排的原则,提出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动用县级储备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库存成本、价格;

②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③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④其他配套措施。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已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入库库点,及时提报运输重点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通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投放市场的储备粮原则上实行送货制,也可实行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4.2.2国家、省级和市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国家、省级和市级应急状况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除采取县级应急状态应急处理措施外,经县政府批准,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根据县政府指示或实际需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县政府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好储备计划,条件许可时可适当增加储备规模。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品种结构,认真落实应急成品粮库存,在县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的利息和费用,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资源,以保证县政府所在地和中心城镇及敏感地区的应急供应。

5.2保持必要库存量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5.3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实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主要包括:

5.3.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粮食应急加工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

5.3.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点。要选择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3.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的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公安、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安全畅通。

5.3.4签订粮食应急协议。县发改局应当与应急指定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挂牌监管,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5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和社会,同时向县政府报告。

5.3.6县有关单位要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5.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

施的建设、维护工作,保障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5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有关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确保通信畅通。

5.6培训演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粮食应急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有效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和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及费用开支,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及时清算。

6.2.2县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6.2.3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4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周转库存、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赔偿。

6.3应急能力恢复

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发行等单位向县政府提出方案,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和外购等措施,补充粮食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及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供应的保障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与粮食应急工作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效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对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7.1本预案由沂水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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