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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45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0-12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2〕56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重点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13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YSDR-2022-002004

沂政办发〔20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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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重点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2〕5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重点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重点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项目为王、企业为尊、发展为先、实干为要”发展理念,全面提升重点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质效,加快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鲁发改动能办〔2022〕484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任务目标。围绕全县重点产业项目生成、评审落地、建设推进、督导监管等环节,构建全过程跟踪、全链条服务、全流程推进的闭环服务体系。

第二条 范围界定。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项目是指:

(一)重点工业项目(含招商项目、新征地技改项目):落户经济开发区投资1亿元以上(租赁厂房投资3000万元以上)、落户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投资5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投资2000万元以上)。

(二)重点农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需进行土地流转、集中性经营的设施农业项目。

(三)重点旅游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

(四)国家和省市布局的其他重点项目。

本办法所称投资均为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各类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运行机制。成立全县重点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招商项目组、化工和技改项目组、农业项目组、旅游项目组。

招商项目组由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化工和技改项目组由工信局牵头,农业项目组由农业农村局牵头,旅游项目组由文化旅游发展中心牵头。

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筛选、初审、考察,出具联合审查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评审。县直部门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按照职责主动靠前服务。


第二章 项目信息


第四条 信息来源。强化对外招引、对内培育,形成项目信息批次储备、项目生成好中选优的良性循环格局。

第五条 信息提报。各单位对外来新上投资项目、存量扩能提质项目信息进行搜集、对接,建立项目信息库。对意向明确、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按照类别向相关牵头部门提报。

第六条 信息对接。牵头部门每半月对各单位提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信息,及时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县领导帮扶洽谈对接。


第三章 初审考察


第七条 项目初审。重点审查产业政策符合性、工艺能效先进性、亩均投资贡献度,以及在负面清单、环保、安全等方面有无明显禁入情形。

(一)项目单位(即招商项目引资单位、技改项目提报单位,下同)负责提供投资方及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包括:投资方有关情况及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占地面积、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关键设备、生产工艺、环保、安全、能耗、用水、用电以及意向选址等情况。

(二)发改局、工信局负责产业政策。主要包括:明确项目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属性,是否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是否为“两高”、耗煤项目及替代等情况。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地规划。主要包括:意向选址是否符合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及供地意见。

(四)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经济开发区按职责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需要替代,能否准入等。

(五)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危险源等级,涉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等情况。

牵头部门将项目单位提交的投资方及项目资料,采取会议或函询方式推送至有关单位,相关单位依据资料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第八条 项目考察。经初审,对有必要的信息由牵头部门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组由有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加,采取到投资方实地考察、同行业企业比较、市场调研等方式,对投资方实力、新上项目前景以及安全、环保、能耗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结合初审、考察情况,对条件相对成熟的汇总形成集中评审项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研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定期组织集中评审。未经初审或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的,不得签订框架协议或合同,不得上报参与有关签约活动。

第九条 专家参与。发改、工信等部门建立专家库,项目考察等环节聘请专家参与。


第四章 集中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组织。集中评审原则上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对科技含量高、引领带动作用强或投资超过10亿元的好项目、大项目,可随时组织。集中评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成员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以初审内容为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项目单位认为必要的可增加评审内容。同时提供由投资方、项目单位盖章的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承诺书。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项目单位汇报项目情况—有关人员补充—牵头部门介绍初审考察意见—与会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县领导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实际数据,按照评价赋分排名方案,进行综合评价、赋分和排名。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形成会议纪要,并依据项目成熟度确定优先实施类、正常推进类、论证储备类项目,向项目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章 落地推进


第十五条 投资合同。优先实施类、正常推进类项目,由县政府或经济开发区、落地乡镇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根据需要,洽谈对接阶段可签订框架协议。

投资合同应约定投资额度、占地面积、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设周期、扶持措施、退出标准、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文本须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并公证。

项目单位须于合同签订1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办公室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选址清表。合同签订后,落户属地组织现场勘察确定选址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勘测定界—落户属地向县政府提交地上附着物评估申请—签批—落户属地组织放线评估—财政局安排评估公司入场评估—落户属地负责补偿款拨付—落户属地组织补偿协议签订、资金兑付、地上附着物清理。

第十七条 节点计划。投资方根据建设周期,合理确定建设节点计划,原则上以半月为节点。节点计划作为对项目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八条 竣工投产。项目建设完成,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投产运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归属服务。乡镇招引或盘活的项目,原则上按照“谁招引归属谁”“谁盘活归属谁”的原则确定归属服务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单位招引的项目,原则上按属地原则确定;经济开发区、县直单位盘活的项目,以及投资方有明确意向或后期需调整归属服务乡镇的,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帮扶服务。对优先实施类、正常推进类项目,由绩考办会同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成立帮扶专班,统筹协调项目推进,帮助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形成“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全流程服务格局。

第二十一条 督导调度。投资方要严格按节点计划建设推进;项目单位安排专人盯靠项目,及时掌握进度;县级帮扶领导原则上每周进行调度,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绩考办安排督察员跟踪督导,定期通报进度。

第二十二条 手续办理。按照“一企一策”“全程帮代办”要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制定个性化手续办理方案,各责任单位配合,项目单位参与,帮助指导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要素保障。本着资源跟着好项目走的原则,土地、规划、能耗、环保、安全、文物、取水、资金、政策、人才等要素保障部门主动靠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共配套。规划、住建、交通、综合执法、供电、供热、燃气、通信、水务等部门,根据项目落地建设情况,及时研究提出配套方案,属县级事项报县政府研究后实施,属垂直管理的积极向上汇报争取,为项目提供必要的交通出行、信息接入等外部基础设施配套。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升规纳统。工业项目竣工投产1年内、农业项目竣工验收1年内、旅游项目竣工验收2年内实现升规纳统,纳统情况列入相关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履约扶持。项目达产后,由财政局牵头,会同审计、税务、住建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评估,投资强度达到约定的按程序兑现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违约处置。投资强度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等比例减少对项目的相关扶持;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甲方按约定标准收取,拒不缴纳的依法追缴(含滞纳金),相关扶持不予兑现,同时相应扣减污染物总量、能耗等要素指标。

符合合同约定清理清退条件的,由项目单位负责清退;相关扶持及有关基础设施配套全部收回。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项目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考察评审的、职能部门出具意见不实的,给予相应处理;牵头部门不认真组织考察、初审、不如实反映项目情况的,有关部门服务不到位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各类重点产业项目纳入标准、考察、评审操作细则由相关牵头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沂水县重点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领导小组

   2.沂水县重点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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