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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1-0000287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15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1〕44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沂水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1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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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沂水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4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临沂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21〕18号)要求,我县制定了《沂水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布《清单》内容。《清单》共清理20个部门203类证明材料,涉及317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直接取消39项,实行电子证照替代事项329项,实行数据共享事项175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24项,实行部门核验事项79项。

2021年10月19日前《清单》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务服务网公布,各部门免证办事项清单要在本部门网站和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免提交方式等。

二、严格执行《清单》清理措施。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清单》要求,严禁直接或变相违规索要相应证明材料。对直接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实行数据共享的证明材料,数据提供单位要加大数据汇聚力度,及时更新相关数据,确保证明使用单位能够通过查询接口、线上核验、数据共享交互等途径,实现相关数据实时共享;对实行电子证照替代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群众应用电子证照,实现线上调用、线下扫码。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有关部门要于10月26日前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监管部门要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管联动,避免系统风险;对实行部门核验的证明事项,证明需求单位要与出具单位建立快速协查核验反馈机制,逐项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责任人,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提高协查核验效率,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三、强化配套支撑。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证明事项清理情况,于10月26日前修改完善办事流程、更新服务指南,统一明确无证明事项的办理途径、操作规程、承诺时限。要强化审管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信用档案,将信用主体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纳入告知承诺制失信管理。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对因历史数据不全或暂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和后台核验的相关证明材料实行清单管理,明确过渡期限,确保只减不增、逐步取消,过渡期内暂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县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专班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各部门做好证明事项清理落实工作。要综合利用吐槽找茬、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对落实不力、变相违规索要证明的部门及时约谈通报。

监督举报电话:0539-2210635


附件:沂水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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