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用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0〕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政复议、应诉活动有效顺利开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刻制“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各一枚。专用章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中与“沂水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授权沂水县司法局管理使用。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管理使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专用章。
上述印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