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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1-0000572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5-25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0〕15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26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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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
发《沂水县“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0〕1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沂水县“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开展“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双年行动和“横向打擂台、纵向抓攻坚”活动,推动工业用地审批流程再造,压减审批时间,降低用地成本,提高工业用地审批、服务、监管效能,现就实施“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为主线,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用地审批服务监管效能为目标,按照试点引路、减负降费、一次办好、逐步推开的原则,推行“标准地”出让改革,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

对沂水经济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内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标准地”出让,是对具备“净地”标准和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带指标(包括规划用地指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排污、能耗等指标)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告知承诺、先建后验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三、试点目标

沂水经济开发区在2020年11月底前,要完成“标准地”出让试点,并按要求提交试点成果。通过试点,实现对工业项目用地的“五化管理”:

(一)出让标准化。在完成各项区域性评价基础上,按照标准确定宗地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主要用地指标,作为出让条件,竞得人取得土地后,即可按照标准开工建设。

(二)评价区域化。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相关评价。投资项目不再自行单独组织评估评价,直接使用评估评价结果,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成本。

(三)受理容缺化。在项目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由取得《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的竞买人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要求准备报批材料,相关审批部门容缺受理主要申报材料。

(四)审批模拟化。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竞买人的申请、书面承诺和签订的《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组织实施并联模拟审批,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出具预审意见。

(五)监管全程化。开发区管委会形成事先评估、事前定标、按标出让、告知承诺、模拟审批、拿地开工、按标建设、对标验收、效益评价的全程管理机制,实现项目准入、土地供应、开竣工、投达产、绩效评价闭环管理。

四、试点内容

(一)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价。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和《沂水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规定,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相关评价,从源头上减少企业评估次数,降低企业评估费用,提高用地审批服务效率。

(二)健全完善用地指标。土地供应主要指标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规划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环境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排放增加值、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经济类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结合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及有关标准,制定本区域至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

(三)按照指标组织出让。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拟出让地块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在符合“净地”出让的条件下,组织相关部门分别提出宗地出让的各项指标。其中,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由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招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报;容积率由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报;亩均税收由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部门提报;单位能耗标准由发展和改革局提报;单位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提报。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其他相关指标并明确提报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宗地出让的上述各项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四)企业对标承诺。竞买人提前准备开工前有关报批材料,对照各项出让指标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载明出让公告要求的各项用地指标、履约要求、承诺事项、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实行容缺受理。根据竞买人的申请、书面承诺和签订的《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行政审批部门容缺受理审批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对区域性评价指标有特殊要求需要单独评价的项目,评价事项可以在开工前完成;对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可以提至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六)并联模拟审批。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临沂市《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和《沂水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意见》要求,组织实施并联模拟审批,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出具预审意见。竞得人取得用地手续后,向审批部门提出正式文件转换申请,审批部门将审批预审意见转为正式审批文件,核发施工许可证。竞得人未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将审批预审意见转为正式审批文件。

(七)拿地即开工建设。按照临沂市《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和《沂水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意见》规定,竞得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按照宗地出让指标标准动工建设。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法违约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标准施工建设。

(八)实施竣工、达产验收。企业在项目竣工、达产两个阶段,均应形成相应验收结果及报告材料,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和达产验收申请。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竣工或达产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为企业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九)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开发区管委会对通过达产复核验收的工业项目,列入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实行定期综合评价、分类分级监管。对综合评价为A类(首档)的企业,在信用评级、项目准入、授信、用地、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价为D类(末档)的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各类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引导末类企业有序退出。

(十)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工

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严格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对不履行用地指标标准、违反协议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引导企业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推动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

五、试点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5月至6月)。县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价,制定出让指标标准,筛选确定拟用于“标准地”出让试点的地块名单,做好“标准地”出让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0年7月至11月)。沂水经济开发区按照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全面启动已选定地块的各项试点工作,于2020年11月底前全部结束,并将试点地块出让结果报县“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2月底前)。2020年12月底前,对“标准地”出让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满意度、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改革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沂水经济开发区要成立工作专班,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操作流程,责任到人、倒排工期,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标准地”供应政策,不断提高改革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沂水县“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沂水县“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明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

副组长:杨振龙 县政府副县长

    武传亮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张晓华 县政协党组成员、财政局局长

    杨明升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牛树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希国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冯培辅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长

    孔翔扬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局长

    张京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何建华 县税务局局长

    赵刚 县统计局局长

    袁其周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曹传海 县水利局局长

    邱键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海东 县招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

    江兆祥 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篯明华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刘长波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涛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陈爱军 县地震监测中心主任

    王明艳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卢新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牛树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主要职责

统筹负责“标准地”出让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任务分工

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改革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价;制定本区域工业项目控制性指标;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标准地”出让地块名单并分别提出宗地出让的各项指标,负责与试点企业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单位能耗指标。指导区域性节能评价工作。

招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配合发展和改革局提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负责制定“标准地”改革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提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规划指标。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报亩均税收指标;牵头负责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负责提报单位排放标准等环境指标;指导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项目批后监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将宗地出让的各项指标列入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公开出让;负责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指导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组织实施并联模拟审批,办理审批服务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竣工、达产“多验合一”验收。

税务局:负责提报企业达产后税收数据,配合做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财政局:负责开展区域性评价的资金管理。

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手续办理及验收。

水利局:指导区域性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区域性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工作。

交警大队:指导区域性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地震监测中心:指导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供企业金融支持。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执法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供消防工作指导。

统计局:负责标准地相关指标指导衔接。

三、议事规则

1、县“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由组长或组长指定的副组长召集。

2、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试点土地出让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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