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0〕3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水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水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发〔2019〕64号)精神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 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公示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县审批部门负责辖区内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 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由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作,在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并分别列明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二)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三)审批通过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五)对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和确认:
(一)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通过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并达到审批通过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审核。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信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到监管部门。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对于告知承诺的事项,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以依法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等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审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和材料范围。对难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及时调整审批方式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审批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0日,有效期5年。
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