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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1-000005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17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1〕4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1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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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相关通知要求,严守耕地红线,现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守住耕地红线是筑牢粮食安全的根基,国家和省市各级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当前,我县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的极端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压紧压实责任,着力加强对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县,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一)全面梳理现行相关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20号)要求,全面梳理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规划方案和考核指标,对违反上级精神的,立即停止执行并调整完善。

(二)坚决制止新增耕地“非农化”行为。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下发以后,新出现的各类耕地“非农化”问题,要坚决做到“零容忍”。要严控各类建设、造林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准用地、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力,导致新增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将予以全县通报、警示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三)稳妥有序处置存量耕地“非农化”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对照耕地“非农化”行为“六个严禁”,充分利用好国土“三调”和卫星遥感影像成果,结合“十三五”时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任务分工,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要及时摸清辖区内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的底数,分清类型,建立台账,准确掌握耕地“非农化”的真实情况。对存量的“非农化”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限,该完善手续的要及时完善,该停止补助资金的要及时停止,该恢复耕种的要限期恢复,切实将整治整改做细做实,坚决不搞应付式整改、虚假整改。2021年是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年,县政府将全面检查“十三五”时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

三、加强组织领导,构建严格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

(一)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按照沂水县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详见附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强力措施,确保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压紧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耕地“非农化”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三)强化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耕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切实增强珍惜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耕地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于2021年3月30日前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执行情况,通过政务协同邮箱报至“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及时报送县政府。


附件:沂水县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


重点任务

工作措施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落实单位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1.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3.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案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

4.退耕还林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

5.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6.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7.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

8.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9.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水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10.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局

11.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县住建局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12.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13.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14.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县水利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街道)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15.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街道)

16.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态环境分局

县农业农村局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17.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

18.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19.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

20.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综合执法局

各乡镇(街道)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21.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22.乡镇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

23.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

24.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

25.对各类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发改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综合执法局

各乡镇(街道)

七、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26.各乡镇政府要结合2016- 202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本辖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按照《沂水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

县统计局

各乡镇(街道)

八、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27.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是农业农村局

县统计局

各乡镇(街道)

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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