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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wsj2251670/2021-0000101 主题分类: 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1-05-24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1〕21号 公文类型: 意见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5-2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办发〔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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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沂政办发〔2021〕2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更好满足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构筑“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为婴幼儿提供安全方便、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以点带面,五年巩固提升”的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2021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初步建成1-2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完备,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法定产假、护理假和相关待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

2.做好婴幼儿家庭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网络和队伍作用,做实做细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加强婴幼儿访视服务,提供产妇健康和新生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家庭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能力。加强儿童早期发育风险筛查,为全县婴幼儿免费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等,开展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计生协会)

3.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家庭指导。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对有需求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各乡镇、街道)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4.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积极推进车站、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住建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县文旅发展中心,各乡镇、街道)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

6.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街道)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7.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发挥托幼一体化管理体制优势和资源聚集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街道)

8.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

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0.规范登记备案。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健部门。县卫健部门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卫健局,各乡镇、街道)

11.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备器材和安保人员,按照场所规模建立微型消防站,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12.夯实人才保障。教体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婴幼儿照护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各乡镇、街道)

13.强化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主管部门提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信息管理,适时指导主管部门抽查、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责。(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各乡镇、街道)

1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成立全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督导落实。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各托育机构健康发展。要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附件:1.沂水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沂水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芳太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高树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公茂胜  县发改局局长

    张希国  县财政局局长

    宋彦山  县人社局局长

    刘 杰  县住建局局长

    党永召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洪春  县教体局局长

    王洪涛  县民政局局长

    师立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兆锋  县卫健局局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张京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徐而达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玉龙  县税务局局长

    徐 斌  团县委书记

    辛 惠  县妇联主席

    李 伟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郑志杰  县公安局政委

    李正州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类淑彬  县卫健局党组副书记、计生协常务副会长

    蔺冬梅  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刘兆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机构,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职务调整的,原组成人员自然免除,由新任职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部门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县教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做好幼儿园托班的规范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用人单位为职工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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