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沂政发〔2022〕1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县金融业转型升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强县战略实施步伐,支持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金融业供给侧改革
(一)丰富金融组织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县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县级支行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帮助协调解决机构选址、场所装修、手续办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同时,支持县内银行机构向基层延伸服务,增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办负责落实)
(二)强化银行考核激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行严格考核,强化结果运用,以考核促投放、调结构、优服务。根据考核结果,落实政府性资金竞争存放、财政性账户开立、推荐国有企业融资项目等激励措施。同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部门单位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年末新增存贷比达到10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考核等次按照县直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奖励标准,为其县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奖励;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办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垂直管理部门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等次发放奖励,年末全县新增存贷比达到100%以上实行“一票肯定”,按优秀等次发放奖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办负责落实)
(三)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资源和政策倾斜,盘活存量资金,在投量、投向、投速、投效上狠下功夫,进一步优化银行信贷结构,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健全完善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政银企合作对接、金融服务质效评估机制,重点围绕工业强县、农业稳县、生态立县、商贸富县、文旅活县等强县战略实施,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打破融资瓶颈、加大信贷投放,做大信贷规模、调优信贷结构,切实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工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办负责落实)
二、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
(四)加强重点企业帮扶。建立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协调服务机制,对进入上市关键期的企业,由县级领导进行帮包,相关单位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核算而补交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因并购重组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沂水本地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和法人限售股在沂水交易并依法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依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落实)
(五)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在省、市级财政支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县级财政对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助力度。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财政补助;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财政补助;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财政补助;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财政补助;对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财政补助;本县企业通过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辖区外的上市公司并在沂水注册和纳税的,给予200万元财政补助;县外上市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县,并在我县注册和纳税的,给予200万元财政补助;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给予10万元财政补助。鼓励企业通过增发股票、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负责落实)
(六)强化上市资源培育。健全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动态管理库,从财务指标、股权架构、管理规范度、行业前景、上市进展等维度,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进行梯队管理,实行重点扶持和持续跟踪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尽快启动上市程序。对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引导企业规范发展,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不合规行为,避免“以罚代管”,相关部门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审批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址等重大事项,需提前告知县委、县政府。(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工信局、行政审批局及相关执法部门负责落实)
三、规范发展保险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七)规范提升保险市场。筛选服务质量优、经营效益好、社会贡献大、群众认可度高的保险机构,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推介,引导社会公众正确投保、理性消费。对证照不全或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持证持照经营机构进行规范提升,净化保险市场发展环境,确保保险从业机构手续齐全、运营规范,杜绝无序竞争,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不断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助水平,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持续提高三大主粮、公益林等财政补助标准,积极发展生姜、林果等特色农业保险。(县银保监办会同财政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八)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业务规模,有效解决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题。推广沂和融资担保公司“供应链融资担保新模式”,强化融资担保功能辐射带动作用。按照“减量提质”的发展思路,支持持牌地方金融组织在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征信管理等方面享受与银行同等待遇,引导业务开展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地方金融组织做优做强,实现特色化经营、差异化发展。坚持管机构、管合规、管风险,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质效,强化对“失联”“空壳”公司摸底排查和动态管理,加快推进行业出清。(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强化金融风险防控
(九)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强化金融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落实。依托省市两级金融风险监测平台,加大对重点骨干企业、非法集资等领域的监测预警力度。在监管协同配合、数据信息共享、风险防范处置、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部门协作。关注重点企业资金链、重点行业担保圈风险,发挥好应急转贷机构作用,加大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全力保障企业资金接续,有力有效防范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推广信用修复机制,有效盘活不良资产,培育信贷增长点。同时,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力度,探索设立县级资产管理公司,及时处置不良贷款,保持不良贷款率低位运行。(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办负责落实)
(十)实施国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针对特定人群,通过金融知识宣传、专题教育培训、风险提示等差异化工作措施,全面提升居民金融工具应用能力、防范非法集资能力、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和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投资,防控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密切关注套路贷、房地产、养老服务、私募基金等领域风险隐患,保持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引导各级各部门广泛参与防非处非工作,铲除非法集资孳生的土壤,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办负责落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