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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24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2-24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22〕6号 公文类型: 意见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2-2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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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沂政发〔2022〕6号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人居环境与生活质量,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28号)《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县物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抓总、各方联动、企业先行”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有序推进小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全面提升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社区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齐抓共管

建立县政府主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社区具体落实、行业部门监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建立物业管理标准化体系。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

根据新建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情况,建立社区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和社区基本保障服务,对不具备条件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小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兜底管理,实行公益性简易有偿服务,提供基本的安全卫生保障,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

(三)突出重点,规范运作

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各专营单位的公共服务延伸至住宅小区内并履职服务到位,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行业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物业管理新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物业服务管理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2.理顺工作体系。优化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工作体系,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责任。

3.健全工作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在乡镇(街道)设立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抓好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各社区设立物业服务站(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社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坚持党建引领。一是发挥县物业行业党委作用,对物业行业服务管理和党建工作指导、监督;二是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或项目建立党的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采取建立党支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组建联合党支部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二)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模式

1.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小区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送县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备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化的物业服务。城中村改造安置区,提倡社区自治,由城中村原村居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人或村居组建物业管理队伍等方式进行物业管理。

2.老旧住宅小区。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在乡镇(街道)、社区指导下,组织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人,开展规范化物业服务。对面积较小、零星分散、配套设施不全,临时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社区设立的物业服务站(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兜底管理,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

(三)推行社区共治机制

1.健全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具备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乡镇(街道)负责及时组织召开并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明确社区代行职责后,应及时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制定管理规约。城中村安置区由村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2.加强对业委会的日常监管。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业主委员会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乡镇(街道)要成立物业管理矛盾调解中心,处理各类物业纠纷,将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

3.突出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共商事务、共治共管。指导物业服务人成立党组织,鼓励党员业主发挥作用,积极参与业委会工作,使业委会真正成为联系社区各方的纽带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调和剂”。

(四)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

1.推进物业服务人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规范物业管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在显著位置设置“一箱两栏”,即物业服务意见箱、物业服务三公开栏、事务公示栏。建立物业服务人失信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制度,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计入物业服务人诚信档案。

2.实行社区、乡镇(街道)和物业主管部门分层级物业考评机制。一是由社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对照物业服务内容进行现场打分,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乡镇(街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办)。二是由乡镇(街道)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办)组织社区和相关人员对各小区上报考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上报物业主管部门。三是由物业主管部门定期将各乡镇(街道)考核结果汇总后,计入信用档案。

3.推行职能部门进社区的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延伸至物业管理区域,在物业服务三公开栏公布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工作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居民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舆情、信访、县长信箱等各种渠道反映的物业管理方面的诉求,接受社会监督。社区、物业服务人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4.健全物业服务费收缴机制。物业收费标准参照我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服务标准由乡镇(街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商确定,引导业主自觉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5.妥善解决处理住宅小区停车及电动车集中充电问题。小区停车位实行市场化管理,增建小区停车设施,缓解停车难问题。合理制定、调整车位维护管理费,对乱停乱放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在符合规划、消防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电动车充电桩。

(五)做好物业服务用房、资料等移交工作和房屋售后处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图纸、文件等资料要在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督下,在物业交付前按规定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处理开发遗留问题、接受业主报修,依据有关规定和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保修期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六)做好住宅小区专营设施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具备接收条件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物业服务人不得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暖气相关费用和承担小区内专业经营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移交的,应按照规定将具备接收条件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涉及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对直接收费到户有困难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签订有偿服务委托协议。物业接管时,建设单位应保证移交的电梯、消防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对电梯、消防的安全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七)引导建立“行业通行、市场认可”的物业服务机制。积极引导物业行业建立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实行等级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等级的物业服务。及时调整地面、地下停车位收费价格差,利用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地下车库的使用效率。物业服务人应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住宅小区内进行公示。

(八)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由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事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人员组成,不得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行为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严格把关,各小区要优先推荐业主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楼长、道德模范及文明市民等先进人物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其中党员比例不低于6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乡镇(街道)、社区的指导、管理、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备案。

(九)建立“四位一体”管理模式。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共商事务、协调互通的“四位一体”管理模式。推进城区乡镇(街道)、社区区域化党建,支持物业服务人的党组织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党员委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注重推荐社区“两委”成员、网格长、优秀党员业主等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由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责。

(十)开展共驻共建共享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物业服务人党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物业服务人专业技术优势,组织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等志愿服务活动,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社区党组织和业主委员会党组织要针对破坏绿植、乱抛杂物等不文明行为,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志愿劝导、志愿监督,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秩序,爱护生活环境。

(十一)严格物业服务人退出和移交程序。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两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人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人决定,物业服务人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对方。未经合法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其不良行为,由乡镇(街道)提报物业主管部门计入诚信档案。

(十二)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从源头上确保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沂水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涉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可启用应急维修程序。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

(十三)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好群众工作,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认真征求居民意愿,根据小区现状及群众诉求确定改造小区、改造内容及改造完成后的物业管理模式,形成改造项目清单。

将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以“齐鲁红色物业”党建联建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或乡镇(街道)、社区兜底进行简易的管理等模式,逐步实现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对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县财政制定扶持政策给予适度补贴,做到“改造一个、确保管好一个”,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整治的支持力度,对列入重点整治计划的老旧住宅小区,安排专项整治改造资金,逐步解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制度。凡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或职责,不得转嫁给物业服务人,应由其承担或收取的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切实减轻物业服务人负担。

(二)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新闻媒体和社区要利用开辟专栏、开展专业咨询、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报道物业管理职责及作用,引导社会和市民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服务人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引导业主积极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依法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加强对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发展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做法、感人事迹,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工作中来,为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动员和鼓励骨干物业服务人进驻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建设公共交流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物业服务信息网络,搭建各级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的沟通平台。全面提升物业管理区域居民文明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努力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高尚的道德风气、先进的文化品质、良好的社会秩序、优美的生态环境,不断增强居民的认同感、归宿感和幸福感。

(三)严肃工作纪律,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县、乡镇(街道)、社区三级联动工作责任机制,乡镇(街道)、社区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以及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1.沂水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沂水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 铭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胡发贵 县委副书记

    解 飞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李晓冬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闫从发 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王海滨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希国 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张洪春 县政协副主席、县教体局局长

    杨明升 县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主任

    王家祥 县纪委副书记、司法局局长

    谭 卿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庄 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正科级)

    刘恩昌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 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公茂胜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冯培辅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洪涛 县民政局局长

    张京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孔翔扬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局长

    师立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太安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党永召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兆锋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宋彦山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继堂 县信访局局长

    潘自强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李正州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江兆祥 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李劲松 县供电公司经理

    赵光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水务公司经理

    李明忠 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刘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明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调整变动的,原组成人员自然免除,由新任职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物业服务人培训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开展业主委员会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负责住宅小区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影响室内结构安全从事装修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确认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影响室内结构安全从事装修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监督供水单位做好住宅小区相关设施设备的移交接管、维修和养护。

乡镇(街道):组织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组织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指导社区党组织抓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党组织建设和联动服务机制建设。指导县直部门单位家属院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及“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的问题;负责监督物业管理资金及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及账户管理;定期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和辖区内的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检查考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党组织,建立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负责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辖区内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提供卫生保洁、绿化管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住宅小区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召开业主大会后未能按议事规则选出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县组织部门:从县直部门单位遴选部分在职或退休干部到城市社区党组织担任“红领书记”,到城市社区任职。通过抓党建工作质量提升,引领物业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基层治理水平;选聘优秀大学毕业生参与到物业服务行业工作,提升物业服务队伍素质。对选聘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统一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落实待遇保障,注重跟踪培养;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可优先推荐为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储备后备力量。将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发展工作纳入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体系,作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工作落地落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社区、物业服务人园林绿化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和管理规约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乱贴、乱挂、乱画、擅自设置广告牌等违反城市市容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破坏小区内公共园林绿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监督供热、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相关设施设备的移交接管、维修和养护。

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会同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供电专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相关设施设备的移交接管、维修和养护。

县公安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人和秩序维护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流动人口、车辆乱停乱放、僵尸车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聚众赌博、涉黄、涉毒、恐吓、传销、恶意封堵物业小区大门、车库入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擅自饲养家禽(动物)影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破坏消防设施、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从事娱乐经营活动造成的噪声污染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和整改工作的技术指导,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对消防维保单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依法处置;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城市社区划分及组建,建立健全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的议事协商机制,积极开展社区协商等社区自治活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负责对有意愿且符合条件成立社会团体的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社会团体业务注册登记、年检和执法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及相关利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同意,私自将住宅、车库、储藏室改变为经营用房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核准登记。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其审定的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新建住宅小区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面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人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等内容。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或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中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居(村)委会办公用房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的规划变更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人劳动用工的指导,对物业服务人与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进行指导监督。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等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规章制度,会同乡镇(街道)选聘和培训人民调解员;选派优秀律师参与全县影响重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提供专家库信息;负责提供法律援助;负责对县政府出台的物业纠纷调解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物业纠纷的诉调衔接工作;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证经营的诊所进行依法查处。

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改变住宅用途,利用住宅进行办学的机构进行查处。

县信访局、县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中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公室:负责牵头安排相关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处置物业领域的信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舆情等诉求的接待、调处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通信、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对具备条件的小区负责服务收费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并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各专业经营单位要完善投诉受理及处置制度,负责居民关于水电暖线的投诉、求助工作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件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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