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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经营单位防控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27    点击:[]

全县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各级各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向全县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发布如下通告: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组织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现实危害性,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关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要求,尽量推迟开门营业时间。营业后,尽量不予组织、不承办群体性聚餐服务。禁止接待大型聚餐活动(10桌或100人以上)。

二、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严格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订餐人员实名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密切关注来店就餐人员身体状况,开展疑似疫情排查,发现疑似病例,不得接待,并应第一时间向疾控部门报告。

三、应公平交易,勿哄抬物价,积极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如有退订订餐活动的,各经营单位必须无条件给予退订、退款,如有违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体温晨检、午检制度,禁止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员工在岗。

五、认真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身防护工作。从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开展食品加工制作和服务,必须按口罩有效时限及时更换口罩。

六、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应做好经营场所的通风、消毒、防控工作;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确保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具;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禽类产品必须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严禁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严禁购买、使用、加工和经营麻雀、野兔、大雁等一切陆生野生动物,严禁在经营场所圈养、宰杀鸡鸭鹅等活禽。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广大市民群众协助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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