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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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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通经营单位防控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27    点击:[]

全县流通经营单位: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结合各级各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向全县农贸市场、农村大集、活禽宰杀交易场所、大中型超市等流通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发布如下通告:

一、全县农贸市场、农村大集和其他非定点交易宰杀单位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取缔所有非定点屠宰点,市场需求实行“白条禽”供应。从事白条禽及禽肉产品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依法持证经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凡进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的白条禽,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三、取缔后的原宰杀现场和存量活禽免疫,由有关部门实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禁野生动物交易、转运、贩卖,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私自交易行为,突出饲养、繁育、运输、出售、购买等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对未经允许的野生动物一律禁止交易,一律禁止进入市场,相关交易市场一律关闭。本通告所指野生动物是指野鸡、野鸭、野兔等一切陆生野生动物。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违法违规进行活禽交易、宰杀活动和野生动物交易、经营未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或伪造检疫证明等行为,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一律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广大市民群众协助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特此通告!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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