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索 引 号: | yishuixsjj/2023-0000014 | 主 题 词: | 审计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审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0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违法程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给予警告。 | ||||
较重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2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轻微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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