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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索  引  号: yishuixsjj/2023-0000014 主  题  词: 审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4-01-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轻微 免予处罚。
一般 给予警告。
较重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轻微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较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
3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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