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农民合作社县级社、家庭农场县级场申报及监测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51631/2025-000011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
标 题: | 关于开展2024年农民合作社县级社、家庭农场县级场申报及监测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经管站:
根据《沂水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沂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农民合作社县级社、家庭农场县级场评定及2022年县级社(场)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县级社(场)评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
1.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2.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3.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4.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5.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6.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具体申报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
(1)符合《沂水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规定的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标准。
(2)成立运行二年以上,有营业执照和独立的银行账户,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的。
(3)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本年度盈利。
(4)以前已受到县级及以上社表彰奖励的合作社,不再推荐;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申报。
2.家庭农场
(1)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
(2)农场内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3)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4)家庭农场年收入30万元以上。
(5)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规范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
(6)以前已受到县级及以上场表彰奖励的家庭农场,不再推荐;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申报。
二、县级社(场)监测工作
(一)监测范围。本次监测对象为2022年公布的县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2022年监测合格的县级社(场)。已被评定为市级以上社(场)的,不再参与本次监测。
(二)监测程序。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沂水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沂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主体自测,乡镇初审和县级公布三步。
1.主体自测。被监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对照《沂水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沂水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自测,并向所在地经管站提出监测申请,报送相关监测材料。
2.乡镇初审。乡镇(街道)经管站组织相关部门对合作社、家庭农场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
3.县级复核。乡镇(街道)监测合格的县级社(场),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未填报系统的,取消其县级社(场)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要求。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把关,做到公平公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认定的取消县级社(场)称号。凡是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一律不得推荐。
(二)实行网上申报。此次县级社(场)申报、监测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系统网址如下(乡镇账号密码另行通知):
1.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系统:http://ml.sdhzs.com/loginxs;
2.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系统:http://ml.sdhzs.com/loginxj;
3.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系统:http://nc.sdhzs.com/loginxc;
4.县级示范场监测管理系统:http://nc.sdhzs.com/loginxj。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乡镇(街道)务于10月25日前报送县级社(场)申报推荐名单,11月15日前完成县级社(场)申报、监测系统填报,一并报送监测名单汇总表,申报、监测名单需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报送地址:县农业农村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股(农业执法大队办公楼304室);邮箱:hzzzzdg@163.com。
联系人:公彦豪18669679823、贺娜13954452026、张亚萍13053966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