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何确定合理的物业管理模式?
索 引 号: |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2-000019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政策问答:《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何确定合理的物业管理模式? |
答:将根据我县各小区实际情况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针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小区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送县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备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化的物业服务。城中村改造安置区,提倡社区自治,由城中村原村居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人或村居组建物业管理队伍等方式进行物业管理。
针对老旧住宅小区: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在乡镇(街道)、社区指导下,组织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人,开展规范化物业服务。对面积较小、零星分散、配套设施不全,临时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社区设立的物业服务站(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兜底管理,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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