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除名!!!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2-000209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7-2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政策问答: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除名!!! |
答: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照职权,应当作出撤销除名决定:
(一)被除名市场主体就其逾期未申报纳税行为接受税务部分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纠正第四条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违法行为的;
(二)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除名决定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市场主体经营限制予以解除。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应当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
(一)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进行清算;
(二)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未履行纳税义务且需要恢复该市场主体登记才能清缴税款;
(三)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
(四)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销;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该市场主体名称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登记机关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保留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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