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沂水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和县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沂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由县安委会负责下达给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整改落实,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督查。
二、《整改指令》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县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涉及的安全隐患,以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
三、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接到《整改指令》后,分别由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负责同志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要求进行整改。属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解决,分管负责同志要全力靠上抓好整改落实;属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由所属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制定整改方
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搞好跟踪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规定的期限内搞好整改,并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企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行政许可证照,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望的企业,安监、质监、工商、国土、环保、公安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五、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情况要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整改指令》签收人员审核签字后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六、对因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向县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间,要采取明确具体责任人严盯死守等非工程措施,确保安全。对不按《整改指令》进行整改的,要由县安委会派出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确保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得以及时整改。
七、收到《整改指令》的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要立即督促所属有关部门、单位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执法整改文书,督促限期整改,并将督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督促整改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
八、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