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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封山育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沂政办发〔2005〕23号 成文日期: 2005-03-29
发布日期: 2005-03-29 效力状态: 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封山育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0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沂水县封山育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沂水县封山育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搞好封山育林工作的实施意见》(沂发[2003]17号)精神,切实搞好封山育林工作,根据《沂水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范围、内容和依据

1、检查范围:有封山育林任务的乡镇

2、检查内容:封山面积、育林面积、封山育林设施(护林房、界桩、标牌等)、封山育林措施(文件规定、乡规民约等)、护林队伍及档案资料。

3、检查依据:各乡镇封山育林总体规划编报的年度施工设计方案和自查上报材料。

二、技术标准

(一)封山标准

封育区内同时达到以下七项标准,视为该封育区封育合格,有一项不具备,视为不合格。

1、封山育林规划设计文件资料完整,有总体规划、年度施工设计方案,图、表、卡等档案资料齐全;

2、按规划划定的封育区周边和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置了固定的界桩、界牌等标志,明示了封山育林范围和公约,封育区四至明确;

3、封育区内,按每封育500亩配备1名护林员;

(1)护林员以乡镇为单位登记造册,乡镇政府与其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要明确护林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2)护林员由林业站或由乡镇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建立档案并负责管理、考核,护林员档案报县林业局备案;

(3)制定护林员管理办法,护林员待遇得到落实。

4、每封育1000亩建一处护林房(房内有人住)。不足千亩的封育区至少也要有一处护林房;

5、制定封山育林文件规定,有护林公约,乡规民约,并做到广泛宣传、家喻户晓;

6、封育区内无放牧、割草、砍柴、狩猎行为发生,无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等违章用火行为发生,无移动或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的现象,无乱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无森林火警、火灾、病虫害和毁林案件发生;

7、在封育区内或附近的山口、路口书写封育宣传警示标语,每个封育区不得少于2处。

(二)育林标准

1、按照适地适树原则,育林方式可采用人工植苗造林、人工直播造林和封育成林,也可采用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造林成活保存株数达到以下要求的85%以上的为合格面积;达到85%以下、40%以上的为需补植面积;40%以下的为不合格面积(造林失败面积)。

(1)花椒、扁桃、仁用杏等经济类树种每亩要达到11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

(2)刺槐、火炬等阔叶树种每亩要达到22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

(3)侧柏、松树等针叶树种每亩要达到33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

(4)黄荆、酸枣等灌木类树种每亩要达到440株(墩)以上,且分布均匀;

(5)两类以上树种混交的每亩要达到22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

三、检查程序和方法

(一)审核资料

1、听取被检查单位封山育林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2、对规划设计、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乡规民约和护林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将结果填入《全县封山育林文件资料及护林人员自查表》(表1)。

(二)外业调查

依据年度施工设计方案和自查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实地外业调查,将调查结果分别填入相应调查表。

1、标志及设施:调查封山育林界桩、封山育林牌、封山育林碑、护林房等标志和设施,填入《封山育林设施及管护情况外业自查表》(表2)。

2、管护情况:调查封育区内放牧、割草、砍柴、狩猎及毁林案件发生起数;携带火种进入封育区、烧荒、烧纸、野炊等行为发生情况;移动或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以及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情况,填入《全县封山育林设施及管护情况外业自查表》(表2)。

3、封山面积核实:对照封山育林规划图(1:10000),实地与图上勾绘边界相符的,承认其面积;不符的,现场重新勾绘,以重新勾绘面积为准,填入《全县封山及人工造林面积外业自查表》(表3)。

4、人工造林面积核实:以年度施工设计图对照实地小班边界,凡实地与图上勾绘的小班边界相符的,承认图上勾绘的小班面积;不符的,予以现场纠正,重新计算小班面积,填入《全县封山及人工造林面积外业自查表》(表3)。

5、造林成活率调查:在抽中的人工造林小班内,按上中下或左中右设立标准地,调查植树株(穴)数和成活株(穴)数,计算出造林成活率和每亩保存株数,填入《封山及人工造林面积外业自查表》(表3)。

(三)其它项目调查

调查、收集被查单位有关封山育林的其它情况,如总结材料、典型事例等,以便对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四、内业汇总和计算

封山面积和育林面积,一律用方格纸求算。

(一)封山面积计算: 根据外业检查结果,对照标准分别计算出封山合格、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与设计面积(封山任务)之比即为该乡镇封山完成比。

(二)育林面积计算: 根据外业检查结果,分别计算出育林合格面积、需补植面积和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与设计面积(封山任务)之比即为该乡镇育林合格率,合格面积与补植面积之和与设计面积之比为该乡镇育林完成比。最后计算各乡镇封山育林得分,填入《封山育林考核计分表》(表4)。

五、核查成果

1、检查资料: 包括各种文件、调查表格,认真检查整理后,由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统一交县林业局。

2、检查验收报告:在乡镇写出检查验收报告的基础上,由县林业局写出综合性检查验收报告报县政府。

六、评分标准

1、封山(20分)

(1)档案资料。封山育林规划设计文件完整,有总体规划、年度施工设计方案,图、表、卡等档案资料齐全的计2分,每缺一项扣0.4分;

(2)文件规定、公约。乡镇人民政府有封山育林文件规定,有护林公约、乡规民约的计2分,每缺一项扣0.6分;

(3)标语。在封育区内或附近的山口、路口书写封育宣传警示标语,每个封育区不少于2处的计2 分,每少1处扣1分;(4)封山面积。乡镇封山面积核实率乘上报面积得完成面积,完成当年封山任务的计14分,每少1%扣1分;用完成的封山面积除以全县完成总封山面积得百分数,每10%加3分。

2、造林(25分)

受用乡镇封育区内造林面积核实率乘上报面积得完成面积,完成当年造林面积的计25分,每少1%扣1分。用完成的造林面积除以全县完成封育区内造林总面积得百分数,每10%加3分。

3、护林房(10分)

完成护林房建设任务的得10分,每少1%扣1分。有房无门、无床的每1处按0.5处计算。

4、护林员(10分)

按规定完成护林员配备且在岗在位的得10分,每少1%扣1分,用兼职代替专职的每1名按0.5名计算。无聘任合同的扣0.5分,无护林员管理办法的扣0.5分;护林员待遇得不到妥善解决的每名按0.2名计算。

5、标牌(5分)

按规划要求完成封山育林专用固定标牌的得5分,每少1%扣1分。有标牌而未标有封山育林要求内容的不计分。临时性标牌(如木质标牌)以及借用、改用、合用的固定标牌均不计分。

6、界桩(5分)

按规划要求完成封山育林专用界桩的得5分,每少1%扣1分。用石灰抹子代替而无封山育林专用界桩的按应得分的50%计算。

7、管护效果(15分)

封育区内无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等行为发生;无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等违章用火行为发生;无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等现象;无乱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无森林火警、火灾、森林病虫害和毁林案件发生的计15分。

(1)自查或外业调查时在封育区内发现放牧、割草、砍柴、狩猎、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以及采石、采沙、取王、开矿等情况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2)发生毁林案件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处理的,每起扣0.5分,隐瞒不报或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每起扣2分;

(3)发生森林火警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处理的,每起扣1分,隐瞒不报或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每起扣2分;

(4)发生森林火灾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处理的,每起扣5分,隐瞒不报或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每起扣10分;

(5)有病虫害致死林木50亩以上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6)本项扣分扣完为止。

8、育林(10分)

对以往年度已封育的封育区,按育林标准进行封育效果调查,达到标准要求的记10分,达不到的相应扣分。重点调查封育区内荒山造林保存面积及保存率。林木保存面积检查以以前检查核实的面积为基准,面积每减少10%扣3分;林木保存率检查以造林设计密度的85%为基准,每降低10%扣3分(本项扣分不封顶)。

9、加分项目

凡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封育、造林,且封育区面积超过5000亩、年度新造林100亩以上,在本乡镇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每处加5分;被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典型推广的,每处加10分;

凡按照要求承担县级以上封山育林现场会议,并起到良好效果的,每次加5分。以上9项合计为各乡镇总分。

七、自查结果上报及检查时间

各乡镇每年雨季造林结束后上报自查结果,县里每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全县封山育林文件资料及护林人员自查表

   2、全县封山育林设施及管护情况外业自查表

   3、全县封山及人工造林面积外业自查表

   4、全县封山育林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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