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草案)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3-000043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草案) |
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对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该标准执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通知印发之日前已依法组织征地,且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执行标准执行;对尚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征地的,按该制定标准执行。
三、该标准相关内容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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