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5〕1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沂水县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沂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3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沂水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以更加迅速的行动、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推动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推动沂水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防灾减灾,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构建快速反应、安全高效机制体制,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方针,通过强化值班值守、巡查排查、预警预报、群测群防、综合治理、搬迁避让等工作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水平。
4.坚持群专结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网覆盖广、灾害发现早、报告快的优势,积极推进群测群防信息网和专业监测网的有效融合,发挥“人防”“技防”互补互馈的监测预警优势。
5.坚持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制机制,构建政府主导、行业牵头、部门协同、群测群防、齐抓共管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
牢牢把握“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以降低地质灾害风险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部门各单位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治责任,完善落实防治措施,完善群测群防网格体系,加强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通过实施工程治理、排危除险等措施消除一部分地质灾害隐患,通过开展监测台站建设夯实“人防+技防”监测预警体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通过加强山区村民建房选址宣传教育和管控消除隐患增量,多措并举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概况
2024年,各乡镇(街道)、各相关责任部门全面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周密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扎实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值守、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地质灾害点复查工作,积极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全县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64处。按灾害类型划分:崩塌44处、占68%,滑坡17处、占比27%,泥石流2处、占比3%,地裂缝1处、占比2%;按分布区域划分:高庄镇14处、占22%,夏蔚镇11处、占17%,泉庄镇11处、占17%,崔家峪镇8处、占12.5%,院东头镇8处、占12.5%,杨庄镇3处、占5%,圈里乡3处、占5%,诸葛镇2处、占3%,马站镇1处、占1.5%,沙沟镇1处、占1.5%,黄山铺镇1处、占1.5%,龙家圈街道1处、占1.5%,沂城街道、道托镇、高桥镇、富官庄镇、许家湖镇、四十里堡镇无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
(二)地质灾害发生情况。辖区内未发生一起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险(灾)情。
(三)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全县共派出检查组29个、91人次,开展隐患检查275处次,排查整改问题2处。
二是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汛期,转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100余条。
三是完善“人防+技防”体系。落实群测群防员61人;完成22处市级地质灾害监测台站维护,新建42处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台站,进一步提高自动化监测水平;确定省地矿局第七地质大队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应急调查处置。强降雨期间,成立联合巡查组,对预警区域内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巡查、应急避险等工作开展指导。
四是做好隐患治理和避险转移。投入财政资金378万元,通过工程治理方式消除夏蔚镇土洼村和高庄镇杏峪村2处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强降雨期间加强巡查,指导做好避险转移。对5处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核销,其中夏蔚镇4处、高庄镇1处。
五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各类宣传品2000余份,宣传唤起了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时安全逃生、自救、互救能力,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
三、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趋势
(一)气候趋势预测。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我县降雨较常年偏多,台风北上影响可能性较大,气候不确定性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复杂严峻,灾害类型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灾害规模多为中小型。强降雨情况下,可能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交通设施、村庄仍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异常性和难以预见性。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我县地质灾害隐患点以滑坡、崩塌为主,主要分布在高庄镇、夏蔚镇、泉庄镇、院东头镇、崔家峪镇等中低山丘陵区,其主要特点是:受地形地貌、地层岩性、降雨量以及人为活动差异影响;因降水渗入岩土体等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易发生山体滑坡或崩塌。地质灾害发生的区域、强度与集中降水的区域、强度有关,根据地质环境条件、我县历年地质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气象部门对降雨趋势预测,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及危害总体上较往年有所下降。
冬末春初季节主要预防气候干旱导致的危岩体崩塌等地质灾害;7至8月汛期重点防范因强降雨导致的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8至9月秋季重点防范因强台风、强雷电、短时雷雨大风导致的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因长期降水预测难度大、准确度不高,集中强降水时间和空间上不确定等因素,本方案仅是地质灾害年度趋势预测,地质灾害实际发生情况需依据具体时间段和时间点做进一步的分析研判。
四、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地质灾害防范突出重点防范时段、重点防范区域、重点防范领域。
(一)重点防范时段。
地质灾害发生受暴雨或台风等自然强对流天气影响较大,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应视天气情况及时调整。根据我县历年地质灾害发生特点,7月中旬至8月上旬主汛期是地质灾害易发期,属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应密切关注,重点防范。
(二)重点防范区域。
1.崩塌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高庄镇、夏蔚镇、泉庄镇、崔家峪镇等中低山丘陵区,区域内崮型地貌发育,脱离母岩的危岩体受自然风化、降雨、震动、地表水冲刷以及人为工程活动,可能引发崩塌地质灾害,以中小型为主。多发生于汛期,其中7-8月降水相对集中,发生概率较高。
2.滑坡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高庄镇、院东头镇、圈里乡等地,及铁路、公路、水渠及其他工程建设中未得到有效治理的切坡区域。在强降雨、地表水冲刷以及建筑切坡等人为工程活动影响下,发生的概率较高,以小型为主,其中6-8月发生概率较高。
3.泥石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主要受短时间强降雨影响较大,主要在7-8月降水相对集中期间,台风过境或影响期间,可能引发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需重点防范,以小型、沟谷型、降雨型泥石流为主,主要分布在山区、狭谷、沟谷斜坡地带。
(三)重点防护领域。
1.人口聚集区:城镇、村庄、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工矿企业、工程建设场地等人口聚集区。
2.基础设施领域:主要是交通干线、农村联网公路、油气管道、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领域。县乡公路、村级公路,因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较多。
3.人工边坡地带:切坡建房、开山修路等形成的人工边坡。
4.高易发区和重点村庄: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及地质灾害防治重点村庄。
五、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一)做好地质灾害调查排查。
一是划分工作单元。以乡镇(街道)为工作单元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更新调查,进一步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开展集中排查。相关部门分领域做好地质灾害隐患集中排查,对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建档入库,落实管控措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落实三查制度。持续做好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是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汛前对群测群防队伍全面调整充实,更新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乡镇(街道)及相关责任部门做好警示标志牌维护,对破损的及时进行更新。汛前完成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并及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重点领域地质灾害防治。
一是加强威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县教体局牵头负责)
二是加强城市、乡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三是加强在建及投入运营的公路、铁路、水运以及相关施工现场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是加强威胁水电站、油气管道、水库坝址、库区岸坡、施工营地、工程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是加强矿山企业尾矿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六是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A级旅游景区、等级旅游民宿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基层防御能力建设。
完善“人防+技防”体系,落实“隐患点+风险区”双管控要求,全面构建市、县、乡(镇)、村、点(区)五级联防联控责任体系,逐级压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配齐配强群测群防员队伍,用好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网,发挥地勘队伍专业优势,动态掌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及时做好专业调查、应急处置,落实防范措施。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队伍、群测群防员培训,提升相关人员防灾责任意识和技术支撑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工地、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七进”活动,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放“两卡一表”,指导基层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识灾避险能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分类处置。
对实施完工的项目,及时进行验收、销号、汇交地质资料,做好后期维护;对确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实施综合治理或排危除险;对暂不能开展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群测群防、监测巡查等措施,避免或降低灾害风险;对经调查评价确认,满足核销条件的隐患点,要及时按程序核销;对排查新发现的隐患,及时按程序认定入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
一是提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水平。细化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应对措施,提高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能力和临灾避险能力。遇有突发情况及时调集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处置。(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加强基层专业技术队伍能力建设,配齐配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力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
三是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强降雨期间开展市县分级预警和短临预警,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会商和预警信息发布,指导各乡镇、街道科学防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是严格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和灾情险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灾情险情信息并做好应急处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抓实抓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底线思维统筹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提前谋划部署好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任务和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明确防灾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地方政府牵头抓总,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在汛期前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全民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对自然因素、历史遗留等原因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地方政府是防治责任主体,要采取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措施积极防治;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的审核把关,督促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建设项目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不得核准、审批;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工程建设及各类工程建设等方面诱发的地质安全风险,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防治责任。
(三)落实资金保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一致原则,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治规划编制、监测预警、群测群防、隐患风险排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各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保障及时、计划分配科学、运行运转畅通、作用发挥高效,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县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0539-2264119。
附件:沂水县2025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表
附件
沂水县2025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表
序号 | 名称 | 灾害类型 | 经度 | 纬度 | 形成原因 | 威胁情况 | 防范措施 | 责任主体 |
1 | 高庄镇拐棒峪村梁子峪滑坡 | 滑坡 | 118.274950 | 35.932825 | 自然因素 | 威胁32人/财产70万元 | 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巡查,强降雨天气对受威胁住户实施应急避险撤离。 | 高庄镇政府 |
2 | 高庄镇赵家庄子村南山顶滑坡 | 滑坡 | 118.269003 | 35.918958 | 自然因素 | 威胁12人/财产15万元 | 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巡查,强降雨天气对受威胁住户实施应急避险撤离。 | 高庄镇政府 |
3 | 高庄镇下马都峪村八组崩塌 | 崩塌 | 118.281983 | 35.902428 | 自然因素 | 威胁26人/财产50万元 | 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巡查,强降雨天气对受威胁住户实施应急避险撤离。 | 高庄镇政府 |
4 | 夏蔚镇下桃峪村唐家洼东山崩塌 | 崩塌 | 118.286492 | 35.855325 | 自然因素 | 威胁30人/财产60万元 | 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巡查,强降雨天气对受威胁住户实施应急避险撤离(适时开展工程治理)。 | 夏蔚镇政府 |
5 | 夏蔚镇麦坡村北大峪崩塌 | 崩塌 | 118.359067 | 35.856508 | 自然因素 | 威胁7人/财产15万元 | 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巡查,强降雨天气对受威胁住户实施应急避险撤离(适时开展排危除险)。 | 夏蔚镇政府 |
6 | 泉庄镇罗汉崖村文峰山崩塌 | 崩塌 | 118.380183 | 35.981342 | 自然因素 | 威胁29人,财产60万元 | 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巡查,强降雨天气对受威胁住户实施应急避险撤离。 | 泉庄镇政府 |
7 | 泉庄镇天上王城深门峪崩塌 | 崩塌 | 118.357967 | 35.952228 | 自然因素 | 威胁18人/财产30万元 | 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巡查,强降雨天气对受威胁住户实施应急避险撤离。 | 泉庄镇政府 |
8 | 黄山铺镇李家坪滑坡 | 滑坡 | 118.457722 | 35.754603 | 自然因素 | 威胁19人/财产24万元 | 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巡查,强降雨天气对受威胁住户实施应急避险撤离。 | 黄山铺镇政府 |
9 | 院东头镇曲家洞子村大里峪滑坡 | 滑坡 | 118.403528 | 35.70045 | 自然因素 | 威胁14人/财产20万元 | 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巡查,强降雨天气对受威胁住户实施应急避险撤离。 | 院东头镇政府 |
10 | 院东头镇留虎峪村滑坡 | 滑坡 | 118.432464 | 35.701417 | 自然因素 | 威胁21人/财产50万元 | 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巡查,强降雨天气对受威胁住户实施应急避险撤离。 | 院东头镇政府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水库安全度汛责任人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5〕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和防汛管理工作,规范防汛责任人履职行为,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水库安全度汛责任人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责任人名单进行公示。
附件:1.沂水县2025年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2.沂水县2025年水库安全度汛责任人名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沂水县2025年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序号 | 乡 镇 | 水库名称 | 工程规模 | 所在地 | 政府责任人 | 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 | 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 | ||||||
姓名 | 单位 | 职位 | 姓名 | 单位 | 职位 | 姓名 | 单位 | 职位 | |||||
1 | 沂城街道 | 长安水库 | 小(2)型 | 长安村 | 薛彦克 |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办事处副主任 | 庞 崇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尹新家 | 长安村 | 支部书记 |
2 | 沂城街道 | 文座水库 | 小(2)型 | 稳座村 | 刘现强 |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党工委宣传委员 | 庞 崇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康忠 | 稳座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3 | 沂城街道 | 东院西南河 水库 |
小(2)型 | 东院村 | 崔维正 |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办事处副主任 | 张 波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丁富安 | 东院村 | 支部书记 |
4 | 沂城街道 | 太平官庄水库 | 小(2)型 | 太平村 | 刘现强 |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党工委宣传委员 | 庞 崇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立坤 | 太平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5 | 沂城街道 | 东院下寺水库 | 小(2)型 | 东院村 | 崔维正 |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办事处副主任 | 张 波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丁富安 | 东院村 | 支部书记 |
6 | 沂城街道 | 羊圈水库 | 小(1)型 | 高家岭村 | 刘治国 |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 张 波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杨 森 | 高家岭村 | 支部书记 |
7 | 龙家圈街道 | 上峪子水库 | 小(2)型 | 上峪子村 | 耿 鹏 | 龙家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 冯 艳 | 龙家圈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徐国椋 | 上峪子村 | 支部书记 |
8 | 龙家圈街道 | 里万水库 | 小(2)型 | 里万村 | 杜中华 | 龙家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办事处副主任 | 徐世花 | 龙家圈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德祥 | 里万村 | 支部书记 |
9 | 道托镇 | 中道托水库 | 小(2)型 | 中道托村 | 谢京城 | 道托镇党委、政府 | 纪委书记 | 吴现锡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李凤荣 | 中道托村 | 支部书记 |
10 | 道托镇 | 桌子石水库 | 小(2)型 | 桌子石村 | 崔明亮 | 道托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高 宏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庆文 | 桌子石村 | 支部书记 |
11 | 道托镇 | 西道托水库 | 小(2)型 | 西道托村 | 王汝进 | 道托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吴现锡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韩秀果 | 西道托村 | 支部书记 |
12 | 道托镇 | 横岭水库 | 小(2)型 | 横岭村 | 武 杰 | 道托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 高 宏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兴胜 | 横岭村 | 支部书记 |
13 | 道托镇 | 胡家庄水库 | 小(2)型 | 胡家旺村 | 杨红玉 | 道托镇党委、政府 | 三级主任科员 | 高 宏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侯天增 | 胡家旺村 | 支部书记 |
14 | 道托镇 | 塔坡水库 | 小(1)型 | 塔坡村 | 张 雷 |
道托镇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吴现锡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公维祯 | 塔坡村 | 支部书记 |
15 | 高桥镇 | 马家方庄水库 | 小(2)型 | 马家方庄村 | 李麦庆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曹永强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马永波 | 马家方庄村 | 支部书记 |
16 | 高桥镇 | 闫家宅水库 | 小(2)型 | 闫家宅村 | 许学英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组织委员 | 曹永强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宋勤文 | 闫家宅村 | 支部书记 |
17 | 高桥镇 | 大瓮山水库 | 小(2)型 | 大翁山村 | 王升华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杨同忠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田德华 | 大瓮山村 | 支部书记 |
18 | 高桥镇 | 梨园沟水库 | 小(2)型 | 梨园沟村 | 费纪伟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杨同忠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文书 | 梨园沟村 | 支部书记 |
19 | 高桥镇 | 小瓮山水库 | 小(2)型 | 小翁山村 | 郝吉功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正科级干部 | 杨同忠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刘文松 | 小瓮山村 | 支部书记 |
20 | 高桥镇 | 于家方庄水库 | 小(2)型 | 于家方庄村 | 李麦庆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曹永强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于松山 | 于家方庄村 | 支部书记 |
21 | 高桥镇 | 木山水库 | 小(2)型 | 荣沟村 | 周淑波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郑光云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李元龙 | 荣沟村 | 支部书记 |
22 | 高桥镇 | 凤凰山水库 | 小(1)型 | 西河南村 | 吴祥伟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郑光云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刘金松 | 西河南村 | 支部书记 |
23 | 高桥镇 | 坪下河水库 | 小(1)型 | 杨家坪村 | 周淑波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郑光云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殷长宁 | 杨家坪村 | 支部书记 |
24 | 马站镇 | 大豹虎峪水库 | 小(2)型 | 大豹虎峪村 | 孙 凯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吕洪国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杜元升 | 大豹虎峪村 | 支部书记 |
25 | 马站镇 | 贾家官庄水库 | 小(2)型 | 贾官庄村 | 林泊羽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吕洪国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贾佃青 | 贾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26 | 马站镇 | 西旺大山北水库 | 小(2)型 | 北沟村 | 刘克金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刘志杰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鞠瑞伟 | 北沟村 | 支部委员 |
27 | 马站镇 | 黄家安口水库 | 小(2)型 | 黄家安口村 | 刘永娟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吕洪国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黄明谦 | 黄家安口村 | 支部书记 |
28 | 马站镇 | 大峪东北沟水库 | 小(2)型 | 大峪村 | 解秀辉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刘志杰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武雨泽 | 大峪村 | 支部书记 |
29 | 马站镇 | 斜家沟水库 | 小(2)型 | 西旺庄村 | 张继伟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刘新忠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石德花 | 西旺庄村 | 支部书记 |
30 | 马站镇 | 村北水库 | 小(2)型 | 吴家庄村 | 李晓玲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刘志杰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明强 | 吴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31 | 马站镇 | 南山园水库 | 小(2)型 | 石家庄村 | 张金龙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吕洪国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戚文龙 | 石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32 | 马站镇 | 对泉水库 | 小(2)型 | 天桥官庄村 | 杨乐华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刘新忠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刘铸江 | 天桥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33 | 马站镇 | 上高庄水库 | 小(2)型 | 上高庄村 | 郝勇衡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党委宣统委员 | 刘志杰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张俊刚 | 上高庄村 | 支部书记 |
34 | 马站镇 | 石砬水库 | 小(1)型 | 石砬村 | 程广秀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刘新忠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邱丽霞 | 石砬村 | 支部委员 |
35 | 马站镇 | 西旺庄水库 | 小(1)型 | 西旺庄村 | 王元征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 | 刘新忠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杨登烁 | 八大庄村 | 支部书记 |
36 | 杨庄镇 | 皮虎沟水库 | 小(2)型 | 小罗张村 | 张发展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刘树亮 | 罗张村 | 支部书记 |
37 | 杨庄镇 | 水牛水库 | 小(1)型 | 水牛村 | 张艳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丁小光 | 水牛村 | 支部书记 |
38 | 杨庄镇 | 高家楼子水库 | 小(2)型 | 高楼子村 | 吴祥贵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一级主任科员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孙焕国 | 高楼子村 | 支部书记 |
39 | 杨庄镇 | 庄科家西水库 | 小(2)型 | 庄科村 | 马若龙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徐同祯 | 庄科村 | 支部书记 |
40 | 杨庄镇 | 泉子崖水库 | 小(2)型 | 庄科村 | 马若龙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徐同祯 | 庄科村 | 支部书记 |
41 | 杨庄镇 | 南垛庄水库 | 小(2)型 | 南躲庄村 | 孟卫凯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张学习 | 南躲庄村 | 支部书记 |
42 | 杨庄镇 | 方家沟水库 | 小(2)型 | 方家沟村 | 王国良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杨 帆 | 方家沟村 | 支部书记 |
43 | 杨庄镇 | 郭家峪水库 | 小(2)型 | 郭家峪村 | 王国良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陈安俊 | 郭家峪村 | 支部委员 |
44 | 杨庄镇 | 杨庄上库 | 小(2)型 | 杨庄村 | 张 蕾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组织委员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田光磊 | 杨庄村 | 支部书记 |
45 | 杨庄镇 | 杨庄下库 | 小(2)型 | 杨庄村 | 张 蕾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组织委员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田光磊 | 杨庄村 | 支部书记 |
46 | 杨庄镇 | 西山根水库 | 小(2)型 | 西山根村 | 刘大磊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宣统委员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李金民 | 西山根村 | 支部书记 |
47 | 杨庄镇 | 汞丹山水库 | 小(2)型 | 汞丹山村 | 张艳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张学征 | 汞丹山村 | 支部书记 |
48 | 杨庄镇 | 秦家庄水库 | 小(2)型 | 秦家庄村 | 张艳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秦富民 | 秦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49 | 杨庄镇 | 北垛庄水库 | 小(2)型 | 北躲庄村 | 马若龙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王成奎 | 北躲庄村 | 支部书记 |
50 | 杨庄镇 | 李家坡水库 | 小(2)型 | 李家坡村 | 徐沂锋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李明坤 | 李家坡村 | 支部书记 |
51 | 杨庄镇 | 吾山水库 | 小(2)型 | 五山村 | 徐沂锋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田培校 | 五山村 | 支部书记 |
52 | 杨庄镇 | 后花峪水库 | 小(2)型 | 后花峪村 | 张发展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 华 | 金华峪村 | 支部书记 |
53 | 富官庄镇 | 宋家箕山水库 | 小(2)型 | 宋家箕山村 | 高树文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刘风光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宋文山 | 宋家箕山村 | 支部书记 |
54 | 富官庄镇 | 西德水水库 | 小(2)型 | 得水村 | 侯志伟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政法委员 | 马鹏皓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世仁 | 得水村 | 支部书记 |
55 | 富官庄镇 | 杜家沟水库 | 小(2)型 | 杜家沟村 | 王 杨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马鹏皓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曰金 | 杜家沟村 | 支部书记 |
56 | 富官庄镇 | 金斗水库 | 小(2)型 | 前陈村 | 李嘉晟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马鹏皓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吴金涛 | 前陈村 | 支部书记 |
57 | 富官庄镇 | 孟家沟水库 | 小(2)型 | 孟家沟村 | 刘承美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王世刚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刘庆光 | 孟家沟村 | 支部书记 |
58 | 富官庄镇 | 朱双水库 | 小(2)型 | 朱双村 | 陈安斌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宣统委员 | 刘风光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汝兵 | 朱双村 | 支部书记 |
59 | 富官庄镇 | 石碗沟水库 | 小(2)型 | 抬头村 | 万洪金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刘风光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汉祥 | 抬头村 | 支部书记 |
60 | 富官庄镇 | 吕家坡水库 | 小(2)型 | 吕家坡村 | 李世忠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刘风光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程 涛 | 吕家坡村 | 支部书记 |
61 | 富官庄镇 | 斗院水库 | 小(2)型 | 官庄村 | 房 磊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王世刚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马奎江 | 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62 | 富官庄镇 | 何家庄子水库 | 小(1)型 | 何家庄子村 | 武传强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王世刚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何茂良 | 何家庄子村 | 支部书记 |
63 | 富官庄镇 | 漫流水库 | 小(1)型 | 西漫流村 | 马传信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王世刚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张元海 | 西漫流村 | 支部书记 |
64 | 圈里乡 | 南岱庄水库 | 小(2)型 | 南岱庄村 | 牛纪昌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组织委员 | 张要山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高汝兵 | 南岱庄村 | 支部书记 |
65 | 圈里乡 | 瑞龙口水库 | 小(2)型 | 瑞龙口村 | 牛纪者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张要山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隋夕坤 | 瑞龙口村 | 支部书记 |
66 | 圈里乡 | 茅坪水库 | 小(2)型 | 茅坪村 | 葛云国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乡长 | 刘丰蜜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杨学智 | 茅坪村 | 支部书记 |
67 | 圈里乡 | 孙家土峪水库 | 小(2)型 | 孙家土峪村 | 郭志鹏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 刘丰蜜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孙希华 | 孙家土峪村 | 支部书记 |
68 | 圈里乡 | 柿子园水库 | 小(2)型 | 柿子园村 | 田 军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刘丰蜜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吴瑞平 | 柿子园村 | 支部书记 |
69 | 圈里乡 | 河西水库 | 小(2)型 | 河西村 | 刘丰男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张要山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李现军 | 河西村 | 支部书记 |
70 | 圈里乡 | 松林水库 | 小(2)型 | 松林村 | 杨茂伟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副乡长 | 刘兴见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高会会 | 松林村 | 支部书记 |
71 | 圈里乡 | 西山水库 | 小(2)型 | 西山村 | 刘金永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刘兴见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李端中 | 西山村 | 支部书记 |
72 | 圈里乡 | 涝坡水库 | 小(2)型 | 涝坡村 | 吕俊波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张要山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振松 | 涝坡村 | 支部书记 |
73 | 圈里乡 | 北朱保水库 | 小(2)型 | 北朱保村 | 谭凯繁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副乡长 | 刘丰蜜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高培军 | 北朱保村 | 支部书记 |
74 | 圈里乡 | 耆老峪水库 | 小(2)型 | 耆老峪村 | 任永锋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刘兴见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吕学亮 | 耆老峪村 | 支部书记 |
75 | 圈里乡 | 北相家庄水库 | 小(1)型 | 北相家庄村 | 魏现航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刘兴见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相明亮 | 北相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76 | 圈里乡 | 许家庄水库 | 小(1)型 | 许家庄村 | 张明智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刘兴见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陈加宝 | 许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77 | 沙沟镇 | 黑石沟水库 | 小(2)型 | 黑石沟村 | 李明斌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一级主任科员 | 崔茗洋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高洪同 | 黑石沟村 | 支部书记 |
78 | 沙沟镇 | 荷花池水库 | 小(2)型 | 荷花池村 | 刘晓阳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于剑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主任 | 相吉利 相其友 |
荷花池村 前朱雀一村 |
支部书记 |
79 | 沙沟镇 | 石旺官庄狼沟水库 | 小(2)型 | 石旺官庄村 | 王 冰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于剑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主任 | 白坤祥 | 石旺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80 | 沙沟镇 | 东北沟水库 | 小(2)型 | 上峪村 | 于艳丽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崔茗洋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洪虎 | 上峪村 | 支部书记 |
81 | 沙沟镇 | 北台子水库 | 小(2)型 | 沙沟一村 | 石玉勇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 王成敏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夏江元 | 沙沟一村 | 支部书记 |
82 | 沙沟镇 | 石旺官庄水库 | 小(2)型 | 石旺官庄村 | 赵善录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于剑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白坤祥 | 石旺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83 | 沙沟镇 | 四官旺水库 | 小(2)型 | 四官旺村 | 李春学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一级主任科员 | 于剑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主任 | 田友雷 | 四官旺村 | 支部书记 |
84 | 沙沟镇 | 金钟峪水库 | 小(2)型 | 金钟峪村 | 沙良强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于建军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丰三 | 金钟峪村 | 支部书记 |
85 | 沙沟镇 | 桲椤峪水库 | 小(2)型 | 桲椤峪村 | 王立财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于建军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刘志军 | 桲椤峪村 | 支部书记 |
86 | 沙沟镇 | 龙河官庄水库 | 小(2)型 | 龙河官庄村 | 张 宁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于海松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卢长香 | 龙河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87 | 沙沟镇 | 霹雳石水库 | 小(2)型 | 霹雳石村 | 丁沂山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于海松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刘乃聪 | 霹雳石村 | 支部书记 |
88 | 沙沟镇 | 对崮峪水库 | 小(2)型 | 对崮峪村 | 李 静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于海松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胡清华 | 对崮峪村 | 支部书记 |
89 | 沙沟镇 | 石崖子水库 | 小(2)型 | 大东峪村 | 戚 刚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于海松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肖光明 | 大东峪村 | 支部书记 |
90 | 沙沟镇 | 张马庄水库 | 小(2)型 | 张马庄村 | 于 波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 于建军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田永彬 | 张马庄村 | 支部书记 |
91 | 沙沟镇 | 上麻庄水库 | 小(2)型 | 上麻庄村 | 张 鹏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组织委员 | 于建军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冯俊全 | 上麻庄村 | 支部书记 |
92 | 诸葛镇 | 南门楼苗沟 水库 |
小(2)型 | 南门楼村 | 宋 杰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戚凤秀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吴胜文 | 南门楼村 | 支部书记 |
93 | 诸葛镇 | 王峪水库 | 小(2)型 | 耿家王峪村 | 赵明辉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刘 宝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主任 | 耿家富 | 耿家王峪村 | 支部书记 |
94 | 诸葛镇 | 常庄水库 | 小(2)型 | 常庄村 | 高培龙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宋春丽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宋瑞宝 | 常庄村 | 支部书记 |
95 | 诸葛镇 | 大峪水库 | 小(2)型 | 大峪村 | 周 国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党委政法委员 | 武彦青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刘俊全 | 大峪村 | 支部书记 |
96 | 诸葛镇 | 下华庄水库 | 小(2)型 | 下华庄村 | 王建功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政府副镇长 | 刘 锋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陈晓凤 | 下华庄村 | 支部书记 |
97 | 诸葛镇 | 黑山沟水库 | 小(2)型 | 下古村 | 张学超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黄加波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卢凤奎 | 下古村 | 支部书记 |
98 | 诸葛镇 | 上古村水库 | 小(2)型 | 上古村 | 武胜文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刘 宝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主任 | 李伯堂 | 上古村 | 支部书记 |
99 | 诸葛镇 | 下古村水库 | 小(1)型 | 下古村 | 陈德玲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宋春丽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卢凤奎 | 下古村 | 支部书记 |
100 | 黄山铺镇 | 石岜崖水库 | 小(2)型 | 石巴崖村 | 王加刚 | 黄山铺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宋 强 | 黄山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武传涛 | 石巴崖村 | 村负责人 |
101 | 黄山铺镇 | 圣水坊水库 | 小(2)型 | 圣水坊村 | 王泓鉴 | 黄山铺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韩 飞 | 黄山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赵恩伟 | 圣水坊村 | 支部书记 |
102 | 黄山铺镇 | 胡家庄水库 | 小(2)型 | 胡家庄村 | 卢立国 | 黄山铺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宋 强 | 黄山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李培龙 | 胡家庄村 | 村委主任 |
103 | 黄山铺镇 | 马家河子水库 | 小(1)型 | 马家河子村 | 王志超 | 黄山铺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韩 飞 | 黄山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于永海 | 马家河子村 | 支部书记 |
104 | 崔家峪镇 | 大红峪水库 | 小(2)型 | 下常庄村 | 许 康 | 崔家峪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袁封龙 | 崔家峪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郝桂伟 | 下常庄村 | 支部书记 |
105 | 崔家峪镇 | 花峪水库 | 小(2)型 | 花峪村 | 张 颖 | 崔家峪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 李明川 | 崔家峪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袁封军 | 花峪村 | 支部书记 |
106 | 崔家峪镇 | 井峪水库 | 小(2)型 | 下常庄村 | 刘吉昌 | 崔家峪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袁封龙 | 崔家峪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王加宝 | 下常庄村 | 支部委员 |
107 | 崔家峪镇 | 黄落万水库 | 小(2)型 | 凰龙湾村 | 张成龙 | 崔家峪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李明川 | 崔家峪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石运良 | 凰龙湾村 | 支部书记 |
108 | 夏蔚镇 | 院庄水库 | 小(2)型 | 院庄村 | 孙希超 | 夏蔚镇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王文连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瞿尚果 | 院庄村 | 村负责人 |
109 | 夏蔚镇 | 上里东南峪 水库 |
小(2)型 | 东南峪村 | 赵伟国 | 夏蔚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蔡元松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启明 | 东南峪村 | 支部书记 |
110 | 夏蔚镇 | 上位石井水库 | 小(2)型 | 东上位村 | 王克正 | 夏蔚镇党委、政府 | 宣传委员 | 孙兴友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闫共太 | 东上位村 | 支部书记 |
111 | 夏蔚镇 | 回峰涧水库 | 小(2)型 | 回峰涧村 | 武玉军 | 夏蔚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王文连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为军 | 回峰涧村 | 支部书记 |
112 | 夏蔚镇 | 西王家庄子 水库 |
小(1)型 | 南王家庄子村 | 盛述超 | 夏蔚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王然峰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王彦坤 | 南王家庄子村 | 支部书记 |
113 | 夏蔚镇 | 水源坪水库 | 小(1)型 | 水源坪村 | 刘佩玺 | 夏蔚镇党委、政府 | 组织委员 | 王然峰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王光华 | 水源坪村 | 支部书记 |
114 | 夏蔚镇 | 夏蔚水库 | 小(1)型 | 东村 | 王云龙 | 夏蔚镇党委、政府 | 统战委员 | 王然峰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谭玉奎 | 东村 | 支部书记 |
115 | 高庄镇 | 西北沟水库 | 小(2)型 | 上峪村 | 徐海雷 | 高庄镇党委、政府 | 宣统委员 | 刘云雷 | 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 磊 | 上峪村 | 支部书记 |
116 | 高庄镇 | 桃耙沟水库 | 小(2)型 | 上峪村 | 张玉辉 | 高庄镇党委、政府 | 纪委书记 | 史 阁 | 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 磊 | 上峪村 | 支部书记 |
117 | 高庄镇 | 上峪水库 | 小(1)型 | 上峪村 | 李 凡 | 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杨明文 | 高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王 磊 | 上峪村 | 支部书记 |
118 | 高庄镇 | 石井水库 | 小(1)型 | 石井村 | 王振华 | 高庄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程德合 | 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李建华 | 石井村 | 支部书记 |
119 | 泉庄镇 | 三庄水库 | 小(2)型 | 三庄村 | 王修凤 | 泉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卢康宁 | 泉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牛纪礼 | 三庄村 | 支部书记 |
120 | 泉庄镇 | 石棚水库 | 小(2)型 | 石棚村 | 陈玉霞 | 泉庄镇党委、政府 | 组织委员 | 窦德亮 | 泉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林花松 | 石棚村 | 支部书记 |
121 | 院东头镇 | 刘家店子水库 | 小(2)型 | 刘家店子村 | 黄 景 |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宣传委员 | 杜广智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陈学文 | 刘家店子村 | 支部书记 |
122 | 院东头镇 | 碌碡岔水库 | 小(2)型 | 碌碡岔村 | 孙玉洁 |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谭孝忠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武善奎 | 碌碡岔村 | 支部书记 |
123 | 院东头镇 | 高峪水库 | 小(2)型 | 高峪村 | 黄家国 |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杜广智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师富强 | 高峪村 | 支部书记 |
124 | 院东头镇 | 阳早水库 | 小(2)型 | 阳早村 | 刘 彬 |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杜广智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孟庆祥 | 阳早村 | 支部书记 |
125 | 院东头镇 | 赵庄子水库 | 小(1)型 | 赵庄子村 | 王子龙 |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肖 鑫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张艳波 | 赵庄子村 | 支部书记 |
126 | 院东头镇 | 向阳水库 | 小(1)型 | 墓上贤村 | 娄江涛 |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 | 肖 鑫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朱孔兴 | 墓上贤村 | 支部书记 |
127 | 院东头镇 | 南墙峪水库 | 小(1)型 | 南墙峪村 | 田相杰 |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统战委员 | 肖 鑫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贾均青 | 南墙峪村 | 支部书记 |
128 | 许家湖镇 | 于家官庄水库 | 小(2)型 | 于家官庄 | 张同武 | 许家湖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冯 琳 | 许家湖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陈宝海 | 于家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129 | 许家湖镇 | 冯家官庄水库 | 小(2)型 | 冯家官庄 | 徐武厚 | 许家湖镇党委、政府 | 综合执法办主任 | 刘兆荣 | 许家湖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冯培丰 | 冯家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130 | 许家湖镇 | 东王家庄子水库 | 小(1)型 | 东王家庄子 | 张世习 | 许家湖镇党委、政府 | 一级主任科员 | 刘兆荣 | 许家湖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传瑞 | 东王家庄子村 | 支部书记 |
131 | 许家湖镇 | 马兰河水库 | 小(2)型 | 安子沟 | 张梓泉 | 许家湖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刘克森 | 许家湖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冯勇杰 | 安子沟村 | 支部书记 |
132 | 许家湖镇 | 安子沟水库 | 小(2)型 | 安子沟 | 张梓泉 | 许家湖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邵 磊 | 许家湖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冯勇杰 | 安子沟村 | 支部书记 |
133 | 四十里堡镇 | 张家庄水库 | 小(2)型 | 张家庄村 | 李风亮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张玉波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洪光 | 张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134 | 四十里堡镇 | 大李马庄水库 | 小(2)型 | 大李马庄村 | 崔运凯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贾秋宇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杜纪成 | 大李家马庄村 | 支部书记 |
135 | 四十里堡镇 | 肖家庄水库 | 小(2)型 | 肖家庄村 | 陈祥佳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宣统委员 | 马 倩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肖庆光 | 肖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136 | 四十里堡镇 | 欧家庄水库 | 小(2)型 | 欧家庄村 | 周 尧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政府副镇长 | 袁凤裕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欧国元 | 欧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137 | 四十里堡镇 | 小薛庄水库 | 小(2)型 | 小薛庄村 | 袁玉晖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 张玉波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兴忠 | 小薛庄村 | 支部书记 |
138 | 四十里堡镇 | 北张官庄水库 | 小(2)型 | 北张官庄村 | 田伟娜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党建群团副主任 | 马 倩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敬建 | 北张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139 | 四十里堡镇 | 北李家庄水库 | 小(2)型 | 北李家庄村 | 秦 伟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建设办副主任 | 袁凤裕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刘学富 | 北李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140 | 四十里堡镇 | 卓家屯水库 | 小(2)型 | 卓家屯村 | 杜以伟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贾秋宇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焦奎元 | 卓家屯庄村 | 支部书记 |
附件2
沂水县2025年度水库安全度汛责任人名单
序号 | 乡 镇 | 水库名称 | 工程规模 | 所在地 | 行政责任人 | 技术责任人 | 巡查责任人 |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
1 | 沂城街道 | 跋山水库 | 大(2)型 | 大伴城村 | 刘 铭 | 县政府 | 县委副书记、县长 | 庄才宝 | 沂水县跋山水库管理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李元庆 | 沂水县跋山水库管理中心 | 工程服务室主任 |
2 | 沙沟镇 | 沙沟水库 | 大(2)型 | 沙沟三村 | 刘 铭 | 县政府 | 县委副书记、县长 | 武玉芳 | 沂水县沙沟水库管理中心 | 正高级工程师 | 刘立旗 | 沂水县沙沟水库管理中心 | 副主任 |
3 | 院东头镇 | 寨子山水库 | 中型 | 后石门村 | 李晓冬 | 县 委 | 县委副书记 | 崔怀亮 | 沂水县寨子山水库管理所 | 高级工程师 | 潘德河 | 沂水县寨子山水库管理所 | 高级技工 |
4 | 沂城街道 | 长安水库 | 小(2)型 | 长安村 | 薛彦克 |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办事处副主任 | 庞 崇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尹新家 | 长安村 | 支部书记 |
5 | 沂城街道 | 文座水库 | 小(2)型 | 稳座村 | 刘现强 |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党工委宣传委员 | 庞 崇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康忠 | 稳座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6 | 沂城街道 | 东院西南河 水库 |
小(2)型 | 东院村 | 崔维正 |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办事处副主任 | 张 波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丁富安 | 东院村 | 支部书记 |
7 | 沂城街道 | 太平官庄水库 | 小(2)型 | 太平村 | 刘现强 |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党工委宣传委员 | 庞 崇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立坤 | 太平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8 | 沂城街道 | 东院下寺水库 | 小(2)型 | 东院村 | 崔维正 |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办事处副主任 | 张 波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丁富安 | 东院村 | 支部书记 |
9 | 沂城街道 | 羊圈水库 | 小(1)型 | 高家岭村 | 刘洪达 刘治国 |
县政府 沂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县委常委、副县长 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
张 波 | 沂城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杨 森 | 高家岭村 | 支部书记 |
10 | 龙家圈街道 | 上峪子水库 | 小(2)型 | 上峪子村 | 耿 鹏 | 龙家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 冯 艳 | 龙家圈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徐国椋 | 上峪子村 | 支部书记 |
11 | 龙家圈街道 | 里万水库 | 小(2)型 | 里万村 | 杜中华 | 龙家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 办事处副主任 | 徐世花 | 龙家圈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德祥 | 里万村 | 支部书记 |
12 | 道托镇 | 中道托水库 | 小(2)型 | 中道托村 | 谢京城 | 道托镇党委、政府 | 纪委书记 | 吴现锡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李凤荣 | 中道托村 | 支部书记 |
13 | 道托镇 | 桌子石水库 | 小(2)型 | 桌子石村 | 崔明亮 | 道托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高 宏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庆文 | 桌子石村 | 支部书记 |
14 | 道托镇 | 西道托水库 | 小(2)型 | 西道托村 | 王汝进 | 道托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吴现锡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韩秀果 | 西道托村 | 支部书记 |
15 | 道托镇 | 横岭水库 | 小(2)型 | 横岭村 | 武 杰 | 道托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 高 宏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兴胜 | 横岭村 | 支部书记 |
16 | 道托镇 | 胡家庄水库 | 小(2)型 | 胡家旺村 | 杨红玉 | 道托镇党委、政府 | 三级主任科员 | 高 宏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侯天增 | 胡家旺村 | 支部书记 |
17 | 道托镇 | 塔坡水库 | 小(1)型 | 塔坡村 | 张希国 张 雷 |
县政协 道托镇党委、政府 |
县政协副主席 人大主席 |
吴现锡 | 道托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公维祯 | 塔坡村 | 支部书记 |
18 | 高桥镇 | 马家方庄水库 | 小(2)型 | 马家方庄村 | 李麦庆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曹永强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马永波 | 马家方庄村 | 支部书记 |
19 | 高桥镇 | 闫家宅水库 | 小(2)型 | 闫家宅村 | 许学英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组织委员 | 曹永强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宋勤文 | 闫家宅村 | 支部书记 |
20 | 高桥镇 | 大瓮山水库 | 小(2)型 | 大翁山村 | 王升华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杨同忠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田德华 | 大瓮山村 | 支部书记 |
21 | 高桥镇 | 梨园沟水库 | 小(2)型 | 梨园沟村 | 费纪伟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杨同忠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文书 | 梨园沟村 | 支部书记 |
22 | 高桥镇 | 小瓮山水库 | 小(2)型 | 小翁山村 | 郝吉功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正科级干部 | 杨同忠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刘文松 | 小瓮山村 | 支部书记 |
23 | 高桥镇 | 于家方庄水库 | 小(2)型 | 于家方庄村 | 李麦庆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曹永强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于松山 | 于家方庄村 | 支部书记 |
24 | 高桥镇 | 木山水库 | 小(2)型 | 荣沟村 | 周淑波 | 高桥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郑光云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李元龙 | 荣沟村 | 支部书记 |
25 | 高桥镇 | 凤凰山水库 | 小(1)型 | 西河南村 | 邱照利 吴祥伟 |
县政府 高桥镇党委、政府 |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镇人大副主席 |
郑光云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刘金松 | 西河南村 | 支部书记 |
26 | 高桥镇 | 坪下河水库 | 小(1)型 | 杨家坪村 | 王晓娟 周淑波 | 县政协 高桥镇党委、政府 |
县政协副主席 二级主任科员 |
郑光云 | 高桥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殷长宁 | 杨家坪村 | 支部书记 |
27 | 马站镇 | 大豹虎峪水库 | 小(2)型 | 大豹虎峪村 | 孙 凯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吕洪国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杜元升 | 大豹虎峪村 | 支部书记 |
28 | 马站镇 | 贾家官庄水库 | 小(2)型 | 贾官庄村 | 林泊羽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吕洪国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贾佃青 | 贾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29 | 马站镇 | 西旺大山北水库 | 小(2)型 | 北沟村 | 刘克金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刘志杰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鞠瑞伟 | 北沟村 | 支部委员 |
30 | 马站镇 | 黄家安口水库 | 小(2)型 | 黄家安口村 | 刘永娟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吕洪国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黄明谦 | 黄家安口村 | 支部书记 |
31 | 马站镇 | 大峪东北沟水库 | 小(2)型 | 大峪村 | 解秀辉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刘志杰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武雨泽 | 大峪村 | 支部书记 |
32 | 马站镇 | 斜家沟水库 | 小(2)型 | 西旺庄村 | 张继伟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刘新忠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石德花 | 西旺庄村 | 支部书记 |
33 | 马站镇 | 村北水库 | 小(2)型 | 吴家庄村 | 李晓玲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刘志杰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明强 | 吴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34 | 马站镇 | 南山园水库 | 小(2)型 | 石家庄村 | 张金龙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吕洪国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戚文龙 | 石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35 | 马站镇 | 对泉水库 | 小(2)型 | 天桥官庄村 | 杨乐华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刘新忠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刘铸江 | 天桥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36 | 马站镇 | 上高庄水库 | 小(2)型 | 上高庄村 | 郝勇衡 |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党委宣统委员 | 刘志杰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张俊刚 | 上高庄村 | 支部书记 |
37 | 马站镇 | 石砬水库 | 小(1)型 | 石砬村 | 赵如江 程广秀 | 县政府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人大主席 | 刘新忠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邱丽霞 | 石砬村 | 支部委员 |
38 | 马站镇 | 西旺庄水库 | 小(1)型 | 西旺庄村 | 赵如江 王元征 | 县政府 马站镇党委、政府 |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 |
刘新忠 | 马站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杨登烁 | 八大庄村 | 支部书记 |
39 | 杨庄镇 | 皮虎沟水库 | 小(2)型 | 小罗张村 | 张发展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刘树亮 | 罗张村 | 支部书记 |
40 | 杨庄镇 | 水牛水库 | 小(1)型 | 水牛村 | 吕 洋 张 艳 |
县纪委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县监委主任 党委副书记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丁小光 | 水牛村 | 支部书记 |
41 | 杨庄镇 | 高家楼子水库 | 小(2)型 | 高楼子村 | 吴祥贵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一级主任科员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孙焕国 | 高楼子村 | 支部书记 |
42 | 杨庄镇 | 庄科家西水库 | 小(2)型 | 庄科村 | 马若龙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徐同祯 | 庄科村 | 支部书记 |
43 | 杨庄镇 | 泉子崖水库 | 小(2)型 | 庄科村 | 马若龙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徐同祯 | 庄科村 | 支部书记 |
44 | 杨庄镇 | 南垛庄水库 | 小(2)型 | 南躲庄村 | 孟卫凯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张学习 | 南躲庄村 | 支部书记 |
45 | 杨庄镇 | 方家沟水库 | 小(2)型 | 方家沟村 | 王国良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杨 帆 | 方家沟村 | 支部书记 |
46 | 杨庄镇 | 郭家峪水库 | 小(2)型 | 郭家峪村 | 王国良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陈安俊 | 郭家峪村 | 支部委员 |
47 | 杨庄镇 | 杨庄上库 | 小(2)型 | 杨庄村 | 张 蕾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组织委员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田光磊 | 杨庄村 | 支部书记 |
48 | 杨庄镇 | 杨庄下库 | 小(2)型 | 杨庄村 | 张 蕾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组织委员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田光磊 | 杨庄村 | 支部书记 |
49 | 杨庄镇 | 西山根水库 | 小(2)型 | 西山根村 | 刘大磊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宣统委员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李金民 | 西山根村 | 支部书记 |
50 | 杨庄镇 | 汞丹山水库 | 小(2)型 | 汞丹山村 | 张 艳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张学征 | 汞丹山村 | 支部书记 |
51 | 杨庄镇 | 秦家庄水库 | 小(2)型 | 秦家庄村 | 张 艳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秦富民 | 秦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52 | 杨庄镇 | 北垛庄水库 | 小(2)型 | 北躲庄村 | 马若龙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潘希明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王成奎 | 北躲庄村 | 支部书记 |
53 | 杨庄镇 | 李家坡水库 | 小(2)型 | 李家坡村 | 徐沂锋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李明坤 | 李家坡村 | 支部书记 |
54 | 杨庄镇 | 吾山水库 | 小(2)型 | 五山村 | 徐沂锋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田培校 | 五山村 | 支部书记 |
55 | 杨庄镇 | 后花峪水库 | 小(2)型 | 后花峪村 | 张发展 | 杨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田秀英 | 杨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 华 | 金华峪村 | 支部书记 |
56 | 富官庄镇 | 宋家箕山水库 | 小(2)型 | 宋家箕山村 | 高树文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刘风光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宋文山 | 宋家箕山村 | 支部书记 |
57 | 富官庄镇 | 西德水水库 | 小(2)型 | 得水村 | 侯志伟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政法委员 | 马鹏皓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世仁 | 得水村 | 支部书记 |
58 | 富官庄镇 | 杜家沟水库 | 小(2)型 | 杜家沟村 | 王 杨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马鹏皓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曰金 | 杜家沟村 | 支部书记 |
59 | 富官庄镇 | 金斗水库 | 小(2)型 | 前陈村 | 李嘉晟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马鹏皓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吴金涛 | 前陈村 | 支部书记 |
60 | 富官庄镇 | 孟家沟水库 | 小(2)型 | 孟家沟村 | 刘承美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王世刚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刘庆光 | 孟家沟村 | 支部书记 |
61 | 富官庄镇 | 朱双水库 | 小(2)型 | 朱双村 | 陈安斌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宣统委员 | 刘风光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汝兵 | 朱双村 | 支部书记 |
62 | 富官庄镇 | 石碗沟水库 | 小(2)型 | 抬头村 | 万洪金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刘风光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汉祥 | 抬头村 | 支部书记 |
63 | 富官庄镇 | 吕家坡水库 | 小(2)型 | 吕家坡村 | 李世忠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刘风光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程 涛 | 吕家坡村 | 支部书记 |
64 | 富官庄镇 | 斗院水库 | 小(2)型 | 官庄村 | 房 磊 |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王世刚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马奎江 | 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65 | 富官庄镇 | 何家庄子水库 | 小(1)型 | 何家庄子村 | 于 民 武传强 |
县委政法委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人大副主席 |
王世刚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何茂良 | 何家庄子村 | 支部书记 |
66 | 富官庄镇 | 漫流水库 | 小(1)型 | 西漫流村 | 于 民 马传信 |
县委政法委 富官庄镇党委、政府 |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人大主席 |
王世刚 | 富官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张元海 | 西漫流村 | 支部书记 |
67 | 圈里乡 | 南岱庄水库 | 小(2)型 | 南岱庄村 | 牛纪昌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组织委员 | 张要山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高汝兵 | 南岱庄村 | 支部书记 |
68 | 圈里乡 | 瑞龙口水库 | 小(2)型 | 瑞龙口村 | 牛纪者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张要山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隋夕坤 | 瑞龙口村 | 支部书记 |
69 | 圈里乡 | 茅坪水库 | 小(2)型 | 茅坪村 | 葛云国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乡长 | 刘丰蜜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杨学智 | 茅坪村 | 支部书记 |
70 | 圈里乡 | 孙家土峪水库 | 小(2)型 | 孙家土峪村 | 郭志鹏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 刘丰蜜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孙希华 | 孙家土峪村 | 支部书记 |
71 | 圈里乡 | 柿子园水库 | 小(2)型 | 柿子园村 | 田 军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刘丰蜜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吴瑞平 | 柿子园村 | 支部书记 |
72 | 圈里乡 | 河西水库 | 小(2)型 | 河西村 | 刘丰男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张要山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李现军 | 河西村 | 支部书记 |
73 | 圈里乡 | 松林水库 | 小(2)型 | 松林村 | 杨茂伟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副乡长 | 刘兴见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高会会 | 松林村 | 支部书记 |
74 | 圈里乡 | 西山水库 | 小(2)型 | 西山村 | 刘金永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刘兴见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李端中 | 西山村 | 支部书记 |
75 | 圈里乡 | 涝坡水库 | 小(2)型 | 涝坡村 | 吕俊波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张要山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振松 | 涝坡村 | 支部书记 |
76 | 圈里乡 | 北朱保水库 | 小(2)型 | 北朱保村 | 谭凯繁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副乡长 | 刘丰蜜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高培军 | 北朱保村 | 支部书记 |
77 | 圈里乡 | 耆老峪水库 | 小(2)型 | 耆老峪村 | 任永锋 | 圈里乡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刘兴见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吕学亮 | 耆老峪村 | 支部书记 |
78 | 圈里乡 | 北相家庄水库 | 小(1)型 | 北相家庄村 | 曹传海 魏现航 | 县人大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人大副主席 | 刘兴见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相明亮 | 北相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79 | 圈里乡 | 许家庄水库 | 小(1)型 | 许家庄村 | 郭春玲 张明智 | 县政协 圈里乡党委、政府 | 县政协副主席 人大主席 | 刘兴见 | 圈里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陈加宝 | 许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80 | 沙沟镇 | 黑石沟水库 | 小(2)型 | 黑石沟村 | 李明斌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一级主任科员 | 崔茗洋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高洪同 | 黑石沟村 | 支部书记 |
81 | 沙沟镇 | 荷花池水库 | 小(2)型 | 荷花池村 | 刘晓阳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于剑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主任 | 相吉利 相其友 |
荷花池村 前朱雀一村 |
支部书记 |
82 | 沙沟镇 | 石旺官庄狼沟水库 | 小(2)型 | 石旺官庄村 | 王 冰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于剑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主任 | 白坤祥 | 石旺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83 | 沙沟镇 | 东北沟水库 | 小(2)型 | 上峪村 | 于艳丽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崔茗洋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洪虎 | 上峪村 | 支部书记 |
84 | 沙沟镇 | 北台子水库 | 小(2)型 | 沙沟一村 | 石玉勇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 王成敏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夏江元 | 沙沟一村 | 支部书记 |
85 | 沙沟镇 | 石旺官庄水库 | 小(2)型 | 石旺官庄村 | 赵善录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于剑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白坤祥 | 石旺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86 | 沙沟镇 | 四官旺水库 | 小(2)型 | 四官旺村 | 李春学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一级主任科员 | 于剑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主任 | 田友雷 | 四官旺村 | 支部书记 |
87 | 沙沟镇 | 金钟峪水库 | 小(2)型 | 金钟峪村 | 沙良强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于建军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丰三 | 金钟峪村 | 支部书记 |
88 | 沙沟镇 | 桲椤峪水库 | 小(2)型 | 桲椤峪村 | 王立财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于建军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刘志军 | 桲椤峪村 | 支部书记 |
89 | 沙沟镇 | 龙河官庄水库 | 小(2)型 | 龙河官庄村 | 张 宁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于海松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卢长香 | 龙河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90 | 沙沟镇 | 霹雳石水库 | 小(2)型 | 霹雳石村 | 丁沂山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政府副镇长 | 于海松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刘乃聪 | 霹雳石村 | 支部书记 |
91 | 沙沟镇 | 对崮峪水库 | 小(2)型 | 对崮峪村 | 李 静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政府副镇长 | 于海松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胡清华 | 对崮峪村 | 支部书记 |
92 | 沙沟镇 | 石崖子水库 | 小(2)型 | 大东峪村 | 戚 刚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于海松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肖光明 | 大东峪村 | 支部书记 |
93 | 沙沟镇 | 张马庄水库 | 小(2)型 | 张马庄村 | 于 波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 于建军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田永彬 | 张马庄村 | 支部书记 |
94 | 沙沟镇 | 上麻庄水库 | 小(2)型 | 上麻庄村 | 张 鹏 | 沙沟镇党委、政府 | 党委组织委员 | 于建军 | 沙沟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冯俊全 | 上麻庄村 | 支部书记 |
95 | 诸葛镇 | 南门楼苗沟 水库 |
小(2)型 | 南门楼村 | 宋 杰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戚凤秀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吴胜文 | 南门楼村 | 支部书记 |
96 | 诸葛镇 | 王峪水库 | 小(2)型 | 耿家王峪村 | 赵明辉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刘宝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主任 | 耿家富 | 耿家王峪村 | 支部书记 |
97 | 诸葛镇 | 常庄水库 | 小(2)型 | 常庄村 | 高培龙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宋春丽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宋瑞宝 | 常庄村 | 支部书记 |
98 | 诸葛镇 | 大峪水库 | 小(2)型 | 大峪村 | 周国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党委政法委员 | 武彦青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刘俊全 | 大峪村 | 支部书记 |
99 | 诸葛镇 | 下华庄水库 | 小(2)型 | 下华庄村 | 王建功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政府副镇长 | 刘 锋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陈晓凤 | 下华庄村 | 支部书记 |
100 | 诸葛镇 | 黑山沟水库 | 小(2)型 | 下古村 | 张学超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黄加波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卢凤奎 | 下古村 | 支部书记 |
101 | 诸葛镇 | 上古村水库 | 小(2)型 | 上古村 | 武胜文 | 诸葛镇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刘宝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主任 | 李伯堂 | 上古村 | 支部书记 |
102 | 诸葛镇 | 下古村水库 | 小(1)型 | 下古村 | 徐守凯 陈德玲 |
县政协 诸葛镇党委、政府 |
县政协副主席、县司法局局长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宋春丽 | 诸葛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卢凤奎 | 下古村 | 支部书记 |
103 | 黄山铺镇 | 石岜崖水库 | 小(2)型 | 石巴崖村 | 王加刚 | 黄山铺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宋 强 | 黄山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武传涛 | 石巴崖村 | 村负责人 |
104 | 黄山铺镇 | 圣水坊水库 | 小(2)型 | 圣水坊村 | 王泓鉴 | 黄山铺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韩 飞 | 黄山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赵恩伟 | 圣水坊村 | 支部书记 |
105 | 黄山铺镇 | 胡家庄水库 | 小(2)型 | 胡家庄村 | 卢立国 | 黄山铺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宋 强 | 黄山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李培龙 | 胡家庄村 | 村委主任 |
106 | 黄山铺镇 | 马家河子水库 | 小(1)型 | 马家河子村 | 王焕奎 王志超 |
人武部 黄山铺镇党委、政府 |
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部长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韩 飞 | 黄山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于永海 | 马家河子村 | 支部书记 |
107 | 崔家峪镇 | 大红峪水库 | 小(2)型 | 下常庄村 | 许 康 | 崔家峪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 袁封龙 | 崔家峪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郝桂伟 | 下常庄村 | 支部书记 |
108 | 崔家峪镇 | 花峪水库 | 小(2)型 | 花峪村 | 张 颖 | 崔家峪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 李明川 | 崔家峪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袁封军 | 花峪村 | 支部书记 |
109 | 崔家峪镇 | 井峪水库 | 小(2)型 | 下常庄村 | 刘吉昌 | 崔家峪镇党委、政府 | 党委副书记 | 袁封龙 | 崔家峪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王加宝 | 下常庄村 | 支部委员 |
110 | 崔家峪镇 | 黄落万水库 | 小(2)型 | 凰龙湾村 | 张成龙 | 崔家峪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李明川 | 崔家峪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石运良 | 凰龙湾村 | 支部书记 |
111 | 夏蔚镇 | 院庄水库 | 小(2)型 | 院庄村 | 孙希超 | 夏蔚镇党委、政府 | 人大主席 | 王文连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瞿尚果 | 院庄村 | 村负责人 |
112 | 夏蔚镇 | 上里东南峪 水库 |
小(2)型 | 东南峪村 | 赵伟国 | 夏蔚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蔡元松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启明 | 东南峪村 | 支部书记 |
113 | 夏蔚镇 | 上位石井水库 | 小(2)型 | 东上位村 | 王克正 | 夏蔚镇党委、政府 | 宣传委员 | 孙兴友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闫共太 | 东上位村 | 支部书记 |
114 | 夏蔚镇 | 回峰涧水库 | 小(2)型 | 回峰涧村 | 武玉军 | 夏蔚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王文连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为军 | 回峰涧村 | 支部书记 |
115 | 夏蔚镇 | 西王家庄子 水库 |
小(1)型 | 南王家庄子村 | 闫从发 盛述超 |
县委组织部 夏蔚镇党委、政府 |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副镇长 |
王然峰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王彦坤 | 南王家庄子村 | 支部书记 |
116 | 夏蔚镇 | 水源坪水库 | 小(1)型 | 水源坪村 | 闫从发 刘佩玺 |
县委组织部 夏蔚镇党委、政府 |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组织委员 |
王然峰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王光华 | 水源坪村 | 支部书记 |
117 | 夏蔚镇 | 夏蔚水库 | 小(1)型 | 东村 | 闫从发 王云龙 |
县委组织部 夏蔚镇党委、政府 |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统战委员 |
王然峰 | 夏蔚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谭玉奎 | 东村 | 支部书记 |
118 | 高庄镇 | 西北沟水库 | 小(2)型 | 上峪村 | 徐海雷 | 高庄镇党委、政府 | 宣统委员 | 刘云雷 | 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 磊 | 上峪村 | 支部书记 |
119 | 高庄镇 | 桃耙沟水库 | 小(2)型 | 上峪村 | 张玉辉 | 高庄镇党委、政府 | 纪委书记 | 史 阁 | 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王 磊 | 上峪村 | 支部书记 |
120 | 高庄镇 | 上峪水库 | 小(1)型 | 上峪村 | 王海滨 李 凡 |
县政府 高庄镇党委、政府 |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党委副书记 |
杨明文 | 高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王 磊 | 上峪村 | 支部书记 |
121 | 高庄镇 | 石井水库 | 小(1)型 | 石井村 | 王海滨 王振华 |
县政府 高庄镇党委、政府 |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镇长 |
程德合 | 高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李建华 | 石井村 | 支部书记 |
122 | 泉庄镇 | 三庄水库 | 小(2)型 | 三庄村 | 王修凤 | 泉庄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卢康宁 | 泉庄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牛纪礼 | 三庄村 | 支部书记 |
123 | 泉庄镇 | 石棚水库 | 小(2)型 | 石棚村 | 陈玉霞 | 泉庄镇党委、政府 | 组织委员 | 窦德亮 | 泉庄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林花松 | 石棚村 | 支部书记 |
124 | 院东头镇 | 刘家店子水库 | 小(2)型 | 刘家店子村 | 黄 景 |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宣传委员 | 杜广智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陈学文 | 刘家店子村 | 支部书记 |
125 | 院东头镇 | 碌碡岔水库 | 小(2)型 | 碌碡岔村 | 孙玉洁 |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谭孝忠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武善奎 | 碌碡岔村 | 支部书记 |
126 | 院东头镇 | 高峪水库 | 小(2)型 | 高峪村 | 黄家国 |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杜广智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师富强 | 高峪村 | 支部书记 |
127 | 院东头镇 | 阳早水库 | 小(2)型 | 阳早村 | 刘 彬 |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副镇长 | 杜广智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孟庆祥 | 阳早村 | 支部书记 |
128 | 院东头镇 | 赵庄子水库 | 小(1)型 | 赵庄子村 | 王海娟 王子龙 |
县政府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县委常委、副县长 人大副主席 |
肖 鑫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张艳波 | 赵庄子村 | 支部书记 |
129 | 院东头镇 | 向阳水库 | 小(1)型 | 墓上贤村 | 张洪春 娄江涛 | 县政协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县政协副主席 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 |
肖 鑫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朱孔兴 | 墓上贤村 | 支部书记 |
130 | 院东头镇 | 南墙峪水库 | 小(1)型 | 南墙峪村 | 张洪春 田相杰 |
县政协 院东头镇党委、政府 |
县政协副主席 统战委员 |
肖 鑫 | 院东头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贾均青 | 南墙峪村 | 支部书记 |
131 | 许家湖镇 | 于家官庄水库 | 小(2)型 | 于家官庄 | 张同武 | 许家湖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冯 琳 | 许家湖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陈宝海 | 于家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132 | 许家湖镇 | 冯家官庄水库 | 小(2)型 | 冯家官庄 | 徐武厚 | 许家湖镇党委、政府 | 综合执法办主任 | 刘兆荣 | 许家湖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冯培丰 | 冯家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133 | 许家湖镇 | 东王家庄子水库 | 小(1)型 | 东王家庄子 | 耿立江 张世习 |
县人大 许家湖镇党委、政府 |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一级主任科员 |
刘兆荣 | 许家湖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王传瑞 | 东王家庄子村 | 支部书记 |
134 | 许家湖镇 | 马兰河水库 | 小(2)型 | 安子沟 | 张梓泉 | 许家湖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刘克森 | 许家湖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冯勇杰 | 安子沟村 | 支部书记 |
135 | 许家湖镇 | 安子沟水库 | 小(2)型 | 安子沟 | 张梓泉 | 许家湖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邵 磊 | 许家湖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冯勇杰 | 安子沟村 | 支部书记 |
136 | 四十里堡镇 | 张家庄水库 | 小(2)型 | 张家庄村 | 李风亮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副镇长 | 张玉波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洪光 | 张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137 | 四十里堡镇 | 大李马庄水库 | 小(2)型 | 大李马庄村 | 崔运凯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人大副主席 | 贾秋宇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杜纪成 | 大李家马庄村 | 支部书记 |
138 | 四十里堡镇 | 肖家庄水库 | 小(2)型 | 肖家庄村 | 陈祥佳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党委委员、宣统委员 | 马 倩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肖庆光 | 肖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139 | 四十里堡镇 | 欧家庄水库 | 小(2)型 | 欧家庄村 | 周 尧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政府副镇长 | 袁凤裕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欧国元 | 欧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140 | 四十里堡镇 | 小薛庄水库 | 小(2)型 | 小薛庄村 | 袁玉晖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 张玉波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兴忠 | 小薛庄村 | 支部书记 |
141 | 四十里堡镇 | 北张官庄水库 | 小(2)型 | 北张官庄村 | 田伟娜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党建群团副主任 | 马 倩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工作人员 | 张敬建 | 北张官庄村 | 支部书记 |
142 | 四十里堡镇 | 北李家庄水库 | 小(2)型 | 北李家庄村 | 秦 伟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建设办副主任 | 袁凤裕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刘学富 | 北李家庄村 | 支部书记 |
143 | 四十里堡镇 | 卓家屯水库 | 小(2)型 | 卓家屯村 | 杜以伟 | 四十里堡镇党委、政府 | 二级主任科员 | 贾秋宇 | 四十里堡水利服务中心 | 主 任 | 焦奎元 | 卓家屯庄村 | 支部书记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050104-0703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58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4-0703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4-0703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4-0703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050104-0703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050104-070301号宗地位于沂水经济开发区、衡山路以北、嫩江路以西,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69号、鲁政土字Q〔2024〕90号)。拟公开出让面积190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20GB01015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2,建筑系数≥45%,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通用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180万元/亩,亩均税收≥19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104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1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05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57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05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050102号宗地位于沂水经济开发区、衡山路以北、嫩江路以西,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69号)。拟公开出让面积199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08GB01028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2,建筑系数≥45%,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通用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180万元/亩,亩均税收≥19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104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1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050105-0703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56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5-0703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5-0703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5-0703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050105-0703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050105-070302号宗地位于沂水经济开发区、衡山路以北、嫩江路以西,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69号、鲁政土字Q〔2024〕90号)。拟公开出让面积195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20GB01014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2,建筑系数≥45%,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通用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180万元/亩,亩均税收≥19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104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1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0501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55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501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0501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050103号宗地位于沂水经济开发区、衡山路以北、嫩江路以西,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69号)。拟公开出让面积1985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08GB01029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2,建筑系数≥45%,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通用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180万元/亩,亩均税收≥19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104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1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存)-2025-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54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5-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5-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5-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存)-2025-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存)-2025-07号宗地位于长安路以东、祁连山路以南,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拟公开出让面积134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001054GB01018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2,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医药制造业投资强度≥230万元/亩,亩均税收≥33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233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1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5〕1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沂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水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县区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作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级气象、资规、农业、水利、住建、综合执法、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气象、住建、交通、水利、地震等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县发改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发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做好可能受灾的淹没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及时通报汇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乡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教体、工信、公安、民政、资规、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交通、水利、农业、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金融、气象、电力、通信、广电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4.1.2 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 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局、省应急厅报告。
4.1.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灾情稳定前,县、乡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 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资规、交通、水利、农业、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 对启动县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4时之前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每日15时之前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4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市应急局。
4.1.8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县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 县乡两级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底,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20%以上或1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参与上级组织的灾情会商会。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前方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改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财政局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市粮食和储备局支援。县发改局会同县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县工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开展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淹没区运用及补偿、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受灾地区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沂河水利管理局沂水管理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直管河道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应急抗旱供水工作。县卫健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沂水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网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市应急局指导下,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乡镇(街道)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后决定。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乡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参与市级组织的灾情会商会。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县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每日向县应急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财政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沂水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网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局。县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按程序报告市应急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
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县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改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协调县发改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沂水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立足自身职能组织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较强烈。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救灾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灾害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改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局协调县发改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乡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向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要立即启动乡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Ⅲ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各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县应急局。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局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2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地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于每年11月初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局;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后,县应急局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4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乡镇(街道)申请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视情组织由住建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乡镇(街道)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收到受灾地乡镇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收到的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财政局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县应急局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6.3.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7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风险;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 由国务院、省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沂水县关于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县、乡两级政府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县、乡两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改局及时申报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1.6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储备库(站)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乡两级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加强与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衔接,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向重点地区适当前置部分重要救灾物资,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县、乡两级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工信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县级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地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交通、公路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受灾地区。
7.5.2 应急救灾期间,对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需要,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受灾地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受灾地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须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6.2 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地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受灾地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员转移及安置保障
7.7.1 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7.7.2 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7.3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8.2 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资规、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卫健、地震、消防、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9.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9.4 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9.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10 科技保障
7.10.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县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10.2 组织应急、资规、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卫健、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10.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10.4 建立健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10.5 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10.6 教育部门牵头受灾地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受灾地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1 宣传和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沂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沂减办发〔2022〕24号)同时废止。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沂政发〔2025〕1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精神,现将我县城区及各建制镇、工矿区征税区域进行调整,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征收范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县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见附件)。
二、土地等级。全县土地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一级土地为县城区土地,东至四十里堡镇新城沟村,西至黄山铺镇大官庄村,南至许家湖镇东梅沟村,北至沂城街道井峪村。
二级土地为全县范围内未列入一级土地征收范围的其他土地,包括建制镇、工矿区所辖范围内的土地(不含乡)。
三、税额标准。一级土地年应纳税额为6.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应纳税额为4元/平方米。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县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执行,并负责解释。原《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沂政发〔2014〕73号)文件废止。
附件:征税区域范围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税区域范围
一、县城区
东至四十里堡镇新城沟村,西至黄山铺镇大官庄村,南至许家湖镇东梅沟村,北至沂城街道井峪村
二、建制镇
沂城街道、龙家圈街道、许家湖镇、院东头镇、高庄镇、夏蔚镇、沙沟镇、四十里堡镇、崔家峪镇、高桥镇、马站镇、诸葛镇、黄山铺镇、杨庄镇、道托镇、泉庄镇、富官庄镇除县城区、工矿区列示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三、工矿区
莱芜钢铁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工矿区(原沂水韩旺铁矿工矿区):东至诸葛镇新民官庄村大北山,西至沂河,南至诸葛镇店子后村,北至诸葛镇王峪村。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1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文山东路以南、崇安路以西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的768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沂水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5878平方米、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06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1003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50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1003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1003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1003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1003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100302-01号宗地位于泰山路以北、双龙河以西,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213号),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拟公开出让面积113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13004GB01063W00000000,规划用途为批发市场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0.7-1.0,建筑密度≤60%,绿地率≥5%。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1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牟善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1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北、双龙河以西牟善才使用的112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2025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5〕1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2025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2025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实际,制定计划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计划总体指标。
(二)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优先储备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优先开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三)坚持协调发展原则。优化土地储备开发的空间布局,加快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促进城区和农村协调发展。
(四)坚持规模适度原则。结合年度土地需求,合理确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规模,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发展。
(五)坚持储备计划适当调整原则。根据储备地块的具体情况,可作适当增减调整,不在计划范围内的地块,若利用条件成熟,可适时储备。
二、土地储备计划安排
(一)2024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沂水县2024年度末入库储备土地结转1宗,面积0.1974公顷。
(二)2025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沂水县2025年度计划新增储备土地262公顷,其中,批次建设用地纳入储备计划200.3445公顷,存量建设用地61.6555公顷。根据项目用地需求和收储地块的具体情况可作适当的增减和调整,不在该计划范围内的地块,若条件成熟,可在履行相关报批收储手续的前提下纳入年度储备计划。
(三)2025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沂水县2025年度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约262.1974公顷。
(四)2025年度储备土地管护计划。储备土地供应前可采用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沂水县2025年度储备土地管护方式为自行管护,无临时利用计划。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由沂水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
(五)2025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要求,县财政应按权责足额保障土地储备资金。沂水县2025年度计划新增储备土地262公顷,需求储备资金约3.4150亿元(仅估算土地征收成本,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土地储备计划的实施和保障
(一)土地储备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引导土地储备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流程,明确部门内部职责,提高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及时全面掌握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确保土地储备计划顺利实施。
(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土地收储的资金投入力度,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供地。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土地收储供应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收储工作。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04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45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4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4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4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04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040102号宗地位于长江路以西、玉山路以北,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35号)。拟公开出让面积638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29GB01011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2,建筑系数≥45%,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食品制造业投资强度≥130万元/亩,亩均税收≥20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475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04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44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4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4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4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04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040101号宗地位于长江路以西、玉山路以北,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35号)。拟公开出让面积638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29GB01012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2,建筑系数≥45%,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食品制造业投资强度≥130万元/亩,亩均税收≥20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475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03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43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3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3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3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0301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030102号宗地位于长江路以西、玉山路以北,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34号)。拟公开出让面积746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29GB01013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2,建筑系数≥45%,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食品制造业投资强度≥130万元/亩,亩均税收≥20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475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030101-0401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42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30101-0401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30101-0401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30101-0401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030101-0401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030101-040103号宗地位于长江路以西、玉山路以北,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34号、鲁政土字Q〔2024〕35号)。拟公开出让面积637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29GB01009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2,建筑系数≥45%,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食品制造业投资强度≥130万元/亩,亩均税收≥20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475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8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202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5〕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202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202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加快新时代现代化强县建设,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服务扩大内需土地要素保障为目标,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高质量推进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强化土地市场管理,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严控新增、优化存量的原则。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土地供应时序安排与耕地保护落实情况挂钩。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支持存量提质增效。通过严控新增、优化存量,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有序促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二是坚持优化结构、融合发展的原则。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调整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的收储和供地比例;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用地,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让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三是坚持保障民生、生态优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着眼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二、计划指标
1、供应总量。2025年土地供应总量在7000亩左右,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5500亩以内,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1500亩左右。国有建设用地供应6200亩左右,集体建设用地供应800亩左右。
2、用途结构。在2025年土地供应总量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50亩;交通运输用地3300亩;水域及水利设施750亩,工业仓储用地2000亩;居住用地400亩(含宅基地);商业服务业用地200亩。
3、空间布局。围绕“建设市域副中心,打造发展新高地,建设秀美新沂水”的发展定位,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以县城为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园区的发展,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扎实推进重点城镇建设。
三、土地供应导向
1、服务大交通拓展和大城建融合工程,畅通高质量发展循环、提高高质量发展颜值,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综合功能完善,改善城市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完成董梁高速、潍宿高铁等跨域交通项目供地,优先支持城市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城市主干路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污水处理、环卫基础设施、节能和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重点支持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土地供应,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2、保障大产业提升用地需求,做好高质量发展支撑,重点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严格按照园区、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审查,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得通过预审,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深化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提高工业用地的使用效益。
3、服务大民生保障工程,做好城市更新升级,把握住宅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实行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青年社区建设,商品房市场以去化量定供应量,主推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更好满足各类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禁止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禁未经“统一规划、统一拆迁安置、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的商品房开发、集资建房等行为。
四、计划的执行
根据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用地指标由县政府统筹各业、各类用地规模,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土地管理,严把供地闸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行为;要建立计划执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听取和采纳各方面对计划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好土地供应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计划执行监督和奖惩制度,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单位,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土地利用效益不好、甚至出现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企业,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核减。发改、工信、财政、住建、文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凝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执行到位。
附件:沂水县2025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件
沂水县2025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亩
县区 用途 |
性质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
小计 | 廉租房用地 | 经济适用房用地 | 公共租赁房用地 | 棚户区改造用地 | 商品房用地 | |||||||||
沂水县 | 国有 | 6200 | 150 | 1500 | 200 | 300 | 3300 | 750 | ||||||
集体 | 800 | 50 | 500 | 200 | 50 | |||||||||
合计 | 7000 | 200 | 2000 | 400 | 350 | 3300 | 750 |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5-01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41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5-01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5-01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5-01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5-01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5-0104号宗地位于唐王山路以南、富春江路以西,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5〕8号)。拟公开出让面积193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17GB01054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2,建筑系数≥45%,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投资强度≥140万元/亩,亩均税收≥15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458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4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5-01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40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5-01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5-01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5-01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5-01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5-0105号宗地位于祁连山路以南、文诚路以东,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5〕8号)。拟公开出让面积2218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001055GB01004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5,建筑系数≥50%,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食品制造业投资强度≥130万元/亩,亩均税收≥20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475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4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11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38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11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11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11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110102-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110102-01号宗地位于庐山高科园、永固河路以东、山水路以南,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205号),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拟公开出让面积383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82GB01041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三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0.6,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投资强度≥180万元/亩,亩均税收≥20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805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0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1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37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1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1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1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11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110101号宗地位于庐山高科园、永固河路以东、山水路以南,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205号)。拟公开出让面积270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82GB01042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三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0.6,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投资强度≥180万元/亩,亩均税收≥20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805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0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存)-2025-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36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5-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5-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5-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存)-2025-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存)-2025-02号宗地位于庐山高科园、永宁河路以西,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拟公开出让面积27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47GB01037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三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0.6,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投资强度≥180万元/亩,亩均税收≥20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805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0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存)-2025-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35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5-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5-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存)-2025-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存)-2025-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存)-2025-01号宗地位于庐山高科园、永宁河路以西,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拟公开出让面积8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103053GB01027W00000000,规划用途为三类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0.6,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工业建筑: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有安全、消防等特殊规定的或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使用条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投资强度≥180万元/亩,亩均税收≥20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产值能耗标准不高于0.805吨标准煤/万元;本地块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表2中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要求。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0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9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庐山高科园庐山路以南、永固河路以东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1269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766平方米、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29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5〕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庐山高科园永宁河路以西、规划路以北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7092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用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新公章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5〕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政复议有效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更换破损严重的“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启用新刻制的“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防伪编码:3713230214000)。新启用的行政复议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沂水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授权沂水县司法局管理使用。县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沂水县人民政
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管理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上述印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
附件:启用新印章印模、废止旧印章印模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王中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30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王中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王中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王中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拟对王中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现将有关事宜请示如下:
王中出持有位于沂水县东城北部长安北路以西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4552平方米,其使用权于2022年9月6日期满。我局拟将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王中出使用,宗地编号CB(存)-2023-69号,规划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不动产单元号:371323001049GB00007W00000000,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0。
具体事宜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10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对公开出让CB-2024-020202-06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
沂政字〔2025〕28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20202-06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有关请示事项,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20202-06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出让CB-2024-020202-06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土地供应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公开出让CB-2024-020202-06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拟公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及使用条件
CB-2024-020202-0606号宗地位于泰山路以南、长江路以西,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鲁政土字Q〔2024〕45号、鲁政土字Q〔2024〕101号)。拟公开出让面积2789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71323001066GB01006W00000000,规划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容积率1.2-2.0,建筑密度≤45%,绿地率≥25%。
二、拟公开出让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以上宗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时间以发布的出让公告为准,出让活动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站上进行。
三、竞买人范围及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公开出让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执行,具体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研究批复。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7日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