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协助县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定、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募捐活动。
(八)开展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十)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市残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