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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
  • 联系电话:0539-2232068
  • 办公地址:沂水县沂博路693号
  • 邮政编码:276400
  • 公务邮箱:ysxylbzj@ly.shandong.cn
  •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沂水县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9〕10号)和《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水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保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做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工作。

(二)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拟定全县相关价格、收费标准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县相关政策的建议。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组织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拟订和完善全县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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