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水法治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县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县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协调全县水文工作。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八)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负责归口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工作。
(十)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查处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水事纠纷,受县政府委托调处县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全县水利科技和资本引入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以及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水利工程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协助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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