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运输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规划、计划,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行业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机场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涉及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贯彻执行行业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农村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负责内河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公路的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协调做好全县高速公路属地管理职责。
(七)承担县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辖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县辖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止污染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国际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切实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理念,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现代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优质便民化服务,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摘录)。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2.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初审。
4.关于成品油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5.关于船舶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辖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
6.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职责分工。参照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三定”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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