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城乡气象工作,组织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气象工作站和气象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
3.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的组织建设和维护管理。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
7.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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