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沂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沂水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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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人居环境与生活质量,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28号)《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号)《临沂市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1〕27号)中共临沂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全市物业管理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临纪办发〔2021〕5号)等文件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沂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沂水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5月29日前反馈至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意见征集时间: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28日。
公务邮箱:wyk2273807@163com
联系电话:13573997373
邮寄地址:沂水县双成路13号邮编:276400。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人居环境与生活质量,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28号)《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县物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抓总、各方联动、企业先行”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有序推进小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全面提升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社区稳定和谐与社会文明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齐抓共管
建立县政府主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社区具体落实、行业部门监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建立物业管理标准化体系。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
根据新建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情况,建立社区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和社区基本保障服务,对不具备条件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小区,实行乡镇(街道)、社区兜底管理,实行公益性有偿服务,提供基本的安全卫生保障,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
(三)突出重点,推动物业管理规范运作
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各专营单位的公共服务延伸至住宅小区内并履职服务到位,努力提高物业管理行业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物业管理新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物业服务管理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2.理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优化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工作体系,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责任。
3.健全物业服务工作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在乡镇(街道)设立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抓好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各社区设立物业服务站,具体负责社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坚持党建引领,着力扩大党的覆盖。一是发挥县物业行业党委作用,对物业行业服务管理和党建工作指导、监督;二是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建立党的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采取建立党支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组建联合党支部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二)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模式
1.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小区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送县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备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化的物业服务。城中村改造安置区,提倡社区自治,由城中村原村居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村居组建物业管理队伍等方式进行物业管理。
2.老旧住宅小区。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在乡镇(街道)、社区指导下,将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组织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规范化物业服务。对面积较小、零星分散、配套设施不全,临时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乡镇(街道)、社区兜底管理,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
(三)推行社区共治机制
1.健全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具备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乡镇(街道)负责及时组织召开并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明确社区代行职责后,应及时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管理规约。城中村安置区由村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2.加强对业委会的日常监管。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逐步在乡镇(街道)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成立物业管理矛盾调解中心,处理各类物业纠纷,将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
3.突出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共商事务、共治共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鼓励党员业主发挥作用,积极参与业委会工作,使业委会真正成为联系社区各方的纽带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调和剂”。
(四)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
1.推进物业企业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规范物业管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显著位置设置“一箱两栏”,即物业服务意见箱、物业服务三公开栏、事务公示栏。建立企业失信管理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企业纳入诚信记录,由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2.实行社区、乡镇(街道)和物业主管部门分层级物业考评机制。社区考评:由社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对照物业服务内容进行现场打分,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乡镇(街道)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审核:由乡镇(街道)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社区、物业服务公司和相关人员对各小区上报考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上报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考核:由主管部门和物业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向乡镇(街道)、社区及业委会推荐物业企业的依据,并计入企业档案。
3.推行职能部门进社区的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延伸至物业管理区域,在物业服务三公开栏公布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工作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居民通过12345、网络舆情、信访、县长信箱等各种渠道反映的物业管理方面的诉求,接受社会监督。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对拒不改正的由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解决。
4.健全物业服务费收缴机制。物业收费标准参照我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服务等级协商确定,引导业主自觉缴纳物业服务费。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5.妥善解决处理住宅小区停车及电动车集中充电问题。小区停车位实行市场化管理,增建小区停车设施,缓解停车难矛盾。合理制定调整车位维护管理费,对乱停乱放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在符合规划、消防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电动车充电桩。
(五)做好物业服务用房、资料等移交工作和房屋售后处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要在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督下,在物业交付前按规定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处理开发遗留问题、接受业主报修,依据有关规定和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保修期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六)做好住宅小区专营设施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新建项目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具备接收条件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暖气相关费用和承担小区内专业经营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移交的,应按照规定将具备接收条件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涉及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对直接收费到户有困难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签订有偿服务委托协议。物业接管时,建设单位应保证移交的电梯、消防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电梯、消防的安全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七)引导建立“行业通行、市场认可”的物业服务机制。积极引导物业行业建立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实行等级收费,由业委会或社区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等级的物业服务。及时调整地面、地下停车位收费价格差,利用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地下车库的使用效率。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住宅小区内进行公示。
(八)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由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事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社区党组织严格把关,各小区要优先推荐业主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楼长、道德模范及文明市民等先进人物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宜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情形参照村两委换届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乡镇(街道)、社区的指导、管理、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备案。
(九)建立三级物业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县、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纠纷调解机制。
(十)建立“四位一体”管理模式。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商事务、协调互通的“四位一体”管理模式。推进城区乡镇(街道)、社区区域化党建,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党员委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注重推荐社区“两委”成员、网格长、优秀党员业主等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实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探索成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责。
(十一)开展共驻共建共享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技术优势,组织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等志愿服务活动,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社区党组织和业主委员会党组织要针对破坏绿植、乱抛杂物等不文明行为,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志愿劝导、志愿监督,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秩序,爱护生活环境。
(十二)严格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移交程序。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两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对方。未经合法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其不良行为,由乡镇(街道)提报物业主管部门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十三)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从源头上确保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沂水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涉及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出现故障,需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的,电梯发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确认;其它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不符的,由有关部门确定。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整治的支持力度,对列入重点整治计划的老旧住宅小区,安排专项整治改造资金,逐步解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突出问题。对接管老旧小区、无人管理的小区达到一定数量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3年及以上、服务期间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物业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县财政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一定的资金奖励。严格落实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制度,保障物业用房。减轻物业企业负担,凡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或职责,不得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应由其承担或收取的费用不得强制物业企业代收。
(二)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新闻媒体和社区要利用开辟专栏、开展专业咨询、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报道物业管理职责及作用,引导社会和市民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企业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引导业主积极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依法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加强对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发展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做法、感人事迹,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工作中来,为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动员和鼓励骨干物业企业进驻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建设公共交流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物业服务信息网络,搭建各级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沟通平台。全面提升物业管理区域居民文明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努力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高尚的道德风气、先进的文化品质、良好的社会秩序、优美的生态环境,不断增强居民的认同感、归宿感和幸福感。
(三)严肃工作纪律,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县、乡镇(街道)、社区三级联动工作责任机制,乡镇(街道)、社区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以及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1、沂水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 日
沂水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物业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物业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1〕27 号)和中共临沂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全市物业管理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临纪办发〔2021〕5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物业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健全物业行业运行机制,构建“党建引领、行业主管、基层主抓、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物业服务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三公开”制度不到位,未将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等。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小区内卫生清扫不及时,绿化带内垃圾多;绿化大面积斑秃,枯死植被补种不及时;楼道、单元门、入户门张贴小广告清理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更换不及时、污渍清洗不及时;小区道路路面、路缘石等损坏维修不及时。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到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投诉不予受理或处理不及时,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频繁投诉。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合理诉求不予配合。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水、停电、停用门禁卡,或限额充值、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未续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决议,同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拒不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监控等附属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物业使用人破坏或侵占公共绿地;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造成油烟污染行为。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违规开设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物业使用人侵占公共绿地、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停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停车,小区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车”;在小区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小区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进行家庭娱乐、锻炼身体、从事生产噪音污染的装修或高声喊叫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非法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煽动业主非法上访、殴打侮辱物业工作人员,恶意堵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住宅小区楼顶或一层公共空间及小区公共区域内建设阳光房、砖混结构房、钢结构房、简易棚厦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建设砖结构、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栅栏的;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的;擅自私开门窗的;擅自改变住宅、车库、储藏室用途,用于经营活动的。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义务,无故拒交物业费,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偏低。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电梯使用、维保存在脱保、检验超期、故障多发整改不到位等。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专营设施设备和环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已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小区,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专营单位未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未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环卫服务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开发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售出地下车库(位)只售不租,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停车矛盾纠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标准办理交房手续,引起物业收费方面的矛盾纠纷的。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将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的。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业主自治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 部分乡镇(街道)和社区物业管理机构不健全,物业管理职能未落实,对物业企业的属地日常监管不到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街道(乡镇)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不到位;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不到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城市社区下设的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未发挥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作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
召开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印发《沂水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物业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县直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制定适合当地、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步骤,健全机构,统筹推进,迅速开展专项行动。
(二)对照自查阶段(2021年5月10日至5月31日)
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干部成立专门工作队伍进小区查看现场,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座谈交流,广泛开展调研,结合12345市民热线反映的问题和小区内需整治的物业管理突出问题,尤其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建立统一的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小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不能自纠的及时报乡镇(街道)、社区一并登记纳入整治工作台账。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职责分工和梳理的问题清单,主动认领问题任务,提报本部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承诺解决问题事项。经工作专班审核后,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积极对接新闻媒体公示重点整治的项目清单、问题清单,实现上下联动、相互贯通;集中整治一经启动,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住宅小区要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集中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或报告,核实后,及时列入问题整治台账;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排查、自查中发现的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即知即改,对问题比较复杂,及时报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6月1月至8月31日)
物业服务企业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开公示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定期公开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接受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乡镇(街道)、社区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建立“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加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对接,切实配合做好服务和执法进小区工作。同时,对前期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整治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专班推进、限期整改。工作专班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对照重点整治的项目清单、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做到解决一个、销号一个。集中整治期间,突出保障业主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管理,建立物业领域问题受理、判决简易程序;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综合施策,多部门联合办理。
(四)监督检查阶段(整治全过程)
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调度、督导和考核。期间,工作专班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深入小区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消极应付、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意见大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整治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移交县纪委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12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要将整改工作总结、工作台账报至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和指导。各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物业领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专班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压实属地责任。按照“县政府负责,乡镇(街道)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相关部门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提升群众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理解,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氛围。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报送集中整治行动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及时宣传和曝光,引导全社会支持、配合开展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后,分批次、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体公布整治成果,增强整治成果的检验度、评判度、感知度。
(四)运用整治成果。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强化满意度测评,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效果。
(五)强化巩固提升。围绕专项治理中发现的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总结提炼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查找制度不足和短板,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优化政策供给,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物业领域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有序推动物业管理立法、执法等方面制度建设,从源头化解物业领域矛盾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人居环境与生活质量,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体制,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28号)《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号)《临沂市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1〕27号)中共临沂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全市物业管理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临纪办发〔2021〕5号)等文件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沂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沂水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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