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制定了《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箱:ysgts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2号,邮编:276400。
联系人:赵瑞茂
电话:0539-223245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5月31日。
附件: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8日
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对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该标准执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通知印发之日前已依法组织征地,且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执行标准执行;对尚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征地的,按该制定标准执行。
三、该标准相关内容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详情见附件。
(一)本轮地上附着物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开展背景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二)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
5.《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沂政办发〔2018〕79号)
(三)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补偿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同地同价原则。在全县范围内,被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于不同而有差异。
3.协调平衡原则。同一区域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该区域物价水平相衔接,新制定的标准与原标准相衔接,相邻区域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相衔接,做到相互协调平衡。
(四)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组织情况及调整过程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中所确定的标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及前期土地征收工作发现的问题,在2018年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服务沂水征地拆迁的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等多部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意见,又在征求县直各部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方案。
为便于理解和落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我县现行的《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沂政办发〔2018〕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截至目前已有四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我县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均GDP、农民人均纯收入、民众消费水平、物价等均有不同幅度的提高,现行的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已不相匹配。因此,为保证补偿标准的现势性,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我县现行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05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文件。
二、目标任务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补偿标准,合理调整我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沂水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草案)共计53个大项、167个小项。房屋(主房)价格上浮5%左右;房屋(配房)原标准偏低,本次上调20%左右;成新率的建设年份较沂政办发〔2018〕79号文中的标准统一延后10年。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新增观赏性乔木、生姜、姜窖3个大项,11个小项;围墙、小桥、青苗等原有补偿条目细化新增4个小项;水井、果树等补偿标准具体化,不再设置浮动区间。
四、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和范围 :沂水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
五、执行标准
(一)执行口径:对 2023 年 12 月 1 日前已依法组织征地,且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对尚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征地的,按该制定标准执行。
(二)文件有效期:本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其他
新旧政策差异
(一)补偿条目调整情况对比
1. 新增观赏性乔木项目。根据乔木胸径的大小,分为7个小项,设置不同的分类标准。
2. 新增生姜项目。生姜种植是我县优势农业,且近几年生姜价格浮动较大,因此本次补偿标准中单独列项。
3. 新增姜窖项目。根据姜窖的材质及功能,将其分为砖窖(砖筒拱结构、具有防水、防潮等措施)、石窖(开山窖、无防水、防潮等措施)、简易结构(竖井结构、井窖)三个小项。
4. 围墙类:将铁丝围网的类别细化,分为1.5以上带水泥立柱的铁丝围网与1.5米以上不带水泥立柱的铁丝围网。
5. 小桥类:新增简易桥(田间农桥),跨度3米以上小项。
6. 青苗:新增经济作物(花生、大豆、油菜籽、芝麻、棉花、黄烟等)这一小项。
7. 水井类:对机井的类别与规格进行调整,根据井深及内径分为5个小项。
8. 果树类: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原先的区间价格调整为具体化的价格。
(二)补偿标准调整情况对比
从补偿标准的调整幅度看:
1. 86个小项补偿条目维持现行标准未发生变化,占原补偿标准中补偿条目的51.5%。
2. 涨幅在20%以内的,涉及房屋(主房)、钢结构车间、过道等23个小项,占79号文补偿条目的13.7%;涨幅在20%-50%的,涉及房屋(配房)、砖混结构层高3.5-4.2米的企业办公楼、砖木平方车间、混合结构车间、三相电等12个小项,占79号文补偿条目的7.2%。
3. 涨幅在50%以上的:涉及无墙体的塑料薄膜拱棚(跨度8米以上,水泥立柱竹骨架或间钢骨架,含保温、滤光、卷扬机等)、花椒香椿等4个小项,占79号文补偿条目的2.4%,主要原因是现行补偿价格基数低。
七、解读机关: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
解读人:赵瑞茂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223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