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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沂水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解答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020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2-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3-02-28
 公开程序 

一、什么是保障性住房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组织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难家庭或者个人出租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目租赁住房租金。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是什么?

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企事业单位利用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内部员工居住问题;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

在我县以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是什么?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住房租赁补贴,采取用人单位集中申报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申报人数较少时,允许职工个人单独申报。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县城镇常住人口;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

3.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

4.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是什么?

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50元/月;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申请人实际承担的房屋租金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享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政策。

五、怎样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补贴?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由就业单位集中申请或由申请人直接到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沂水县香山路13号)现场咨询办理,填写《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发票;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招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6.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7.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8.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证明(原件);9.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二)初审。申请人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审查意见栏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住房保障中心。

(三)审核认定。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到申请人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确认条件的,予以受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合格者,作为新就业无房职工予以登记,并录入县住房保障系统。

(四)补贴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在确认登记的次月起按季度发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筹相关资金予以保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六、企事业单位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标准改建标准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七、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申请?

改建申请单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县政府组织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改建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出具项目认定书,按程序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和建设计划。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按政策退出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收回项目认定书。

八、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政策。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权属管理,科学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资源,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地一策,落实相关土地支持政策。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加强资金保障。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合规、高效使用补助资金。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足额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

(三)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统计有关规定,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四)落实税费优惠。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执行。加大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下调标准、共享信息等事项按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部门研究确定的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加强价格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有关单位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专营单位提出申请,专营单位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解读机关:沂水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项目科

解读人:张斌

政策咨询电话:0539-225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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