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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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97号)等文件要求,对沂水县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进行划定。下面我县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划定范围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水文监测环境和水文监测设施是如何定义的? 答:《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第二条规定: 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须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二、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一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第四条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三、如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现有水文监测设施怎么办? 答:如确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报经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四、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答:(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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