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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强县建设的十条意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平台如何奖励?

索  引  号: yishuixjjmyhxxhj2251564/2022-000022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2-03-0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2-03-01
 公开程序 


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创新载体(包括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装备及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分别奖励10万元。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补机制,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省市有关支持条件的,最高奖补600万元。支持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完成的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优质项目(每年评选不高于10项),每项奖励3万元;企业聚焦主业新增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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