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简要问答
|
||||||||||||||||||
1、哪些行为适合本办法? 答: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库容是多少? 答: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小(1)型水库以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负责所辖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答:是,小(1)型水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小(2)型水库由农村集体经济具体管理;有关企业(个人)负责具体管理本企业(本人)自主兴建的小型水库。 4、本办法规定小型水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是什么? 答: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延伸30—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健全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保护措施,并埋设界桩。县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农业、司法、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的相关工作。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