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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yishuifgb/2020-000002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日期: 2020-11-1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0-11-10
 公开程序 

鲁建发〔201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安排,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要件,创新审批方法,缩短审批周期;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融资政策,明确部门审批职责,为承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棚改贷款创造条件;实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属地管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环节下放市县办理;落实窗口集中审核制度,服务窗口行使审批事项的终审决定权,大幅度提高审批效率。

    二、优化绿色通道审批流程

   (一)整合审批环节。将审批事项整合为立项、规划、土地、施工许可4个环节,各环节实行并联审批。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审查申报材料,出具审批意见。

   (二)压缩审批时限。实行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承诺制,承诺时间原则上在法定时限内减半。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

   (三)清理收费事项。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清理搭车收费事项。逐步推行先审批后缴费,确需缴纳的费用可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交清,不得以未缴费为由拖延审批时间。

    三、规范绿色通道审批要件

   (一)精减审批要件。依法梳理审批要件,公布要件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扩权,不得以规范性文件增设;前一审批环节的必备要件,后续环节不再重复提报、审核。

   (二)推行容缺受理。审批部门对要件不齐全的,在提报单位做出限期完善的书面承诺后,可先行受理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待要件齐全后正式出具审批文件。

   (三)规范中介行为。各地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对中介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进行监督,进一步减少服务项目,缩短服务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不得增设中介服务项目。

    四、创新绿色通道审批方式

   (一)推行区域化评审评估。将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评估、防汛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无差别审批要件,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前完成整体评价,实现成果共享,把“单体评价”调整为“总体评价”。

   (二)推行网上审批。加快推行棚户区改造项目网上审批。加快建立健全审批要件数据库和数据交换体系,变纸质材料申报为电子数据申报,推进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绿色通道的重要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2016年上半年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提前开展房屋征收拆迁等周期长的前期工作,早谋划、早运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奠定基础。

   (二)落实责任。各地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筹推进职责,全面掌握项目办理审批的进展情况。牵头部门要加强审批环节的沟通协调,全过程跟踪负责审批进度和结果。各审批部门要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安排专人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申报工作,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三)强化督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各地绿色通道建立完善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各地要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效率低下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要进行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震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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